
【經】 substantive law
entelechy; entity; esse; noumenon; substance; substantiality
【計】 entity
【醫】 entity; noumenon; stereo-
【經】 entity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是法律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指直接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内容的法律規範總稱。其英文對應術語為"substantive law",與程式法(procedural law)構成法律分類的基本框架。
從規範性質來看,實體法具有以下特征:
典型實體法體系包含憲法性法律、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以合同法為例,《民法典》合同編第464條至第709條系統規定了合同成立、效力及違約責任等實質内容。
相較于程式法側重訴訟流程,實體法聚焦實質正義的實現。美國法學會《法律重述》系列著作中将實體法定義為"規定法律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則體系"(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該定義在國際比較法研究中得到廣泛認同。
權威法律辭典如《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強調,實體法構成"法律體系的基礎架構",其規範效力直接來源于立法機關的制定法及司法機關的判例積累。我國《立法法》第7條至第11條确立的立法權限劃分體系,正是實體法效力層級的具體體現。
實體法是指規定法律關系主體在現實生活中所享有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的法律規範。其核心在于确立社會成員的行為準則和法律後果,是構建法律體系的基礎。以下從定義、功能、示例及與程式法的區别進行說明:
實體法以明确權利、義務、職權和責任為核心,直接界定法律關系主體(如自然人、法人)的切身利益。例如,《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而《刑法》明确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對比維度 | 實體法 | 程式法 |
---|---|---|
核心内容 | 規定“做什麼”(權利義務) | 規定“怎麼做”(實施步驟) |
作用 | 直接調整社會關系 | 保障實體法實施 |
示例 | 《民法典》《刑法》 |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
實體法與程式法相輔相成,前者設定目标,後者提供實現路徑。例如,房屋買賣需依《民法典》籤訂合同(實體權利),若發生糾紛則通過《民事訴訟法》提起訴訟(程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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