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lied contract in fact
actually; as a matter of fact; as the case stands; in fact; in reality
practically; virtually
【經】 de facto
【法】 implied contract
事實上的默示契約(Implied-in-Fact Contract)是契約法中的重要概念,指當事人通過行為或事實狀态表明合意,雖無書面或口頭明示約定,但根據客觀事實可推定存在的契約關系。其核心要素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與第36條确立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可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原則。
該契約類型在英美法系中的典型特征包括:
比較法視角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與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8條均承認交易慣例可作為默示條款的補充依據。司法實踐中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對事實契約成立要件的細化标準。
事實上的默示契約(Implied-in-Fact Contract)是指當事人未通過明确的語言或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但通過行為、交易習慣或特定情境可推斷出雙方存在合意的契約關系。其核心特征如下:
成立基礎 基于當事人的實際行為或客觀事實推斷合意,例如長期交易習慣()、一方提供服務後另一方接受且未拒絕支付報酬()。這種契約需要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如對價關系),但合意表達方式為默示。
與法律默示契約的區别
典型場景
法律效力與證明難點 雖具有合同約束力,但因缺乏明示條款,需通過交易過程、行業慣例或雙方關系等間接證據證明合意存在()。例如法院可能根據一方持續接受服務的行為,推定其有支付義務()。
與沉默的關系 單純的沉默一般不構成默示同意,除非事先約定(如“10天内未回複視為接受”)或法律特别規定()。
事實上的默示契約本質是通過行為推定合意,強調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法律默示契約則是法律為公平強行拟制的義務,二者在法理基礎和適用場景上均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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