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ssory before the fact
beforehand; in advance
【法】 ex ante
accessary; accessary criminal; accessorial
【法】 accession offender; accessory to a crime; accomplice
accomplice under duress; assisting offende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事前從犯"指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前,與他人通謀并提供幫助或支持,但不直接參與犯罪實行行為的共犯類型。其核心在于"事前通謀"和"非實行性幫助"。
一、中文法律定義與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理論,"事前從犯"需滿足: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解析 英文法律術語通常譯為"Accessory Before the Fact"(英美法系)或"Accomplice (with prior conspiracy)"(更廣義表述)。其含義包含:
三、法律責任關鍵點 事前從犯的刑事責任源于其主觀故意(明知且追求/放任犯罪結果)與客觀幫助(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其處罰通常輕于主犯(實行犯),但重于事後幫助犯,因其行為直接促成犯罪發生。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中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解釋,“事前從犯”并非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獨立術語,但結合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其含義可歸納如下:
核心定義
指在共同犯罪中,事前與他人通謀,并在犯罪實施前提供幫助或創造條件的行為人。例如:策劃階段提供工具、制定計劃,但未直接參與犯罪實行行為。
法律依據
與主犯的區分
事前從犯雖參與謀劃,但在犯罪實施中僅起次要作用(如提供信息),而主犯通常直接實施犯罪行為或主導犯罪進程。
根據《刑法》第27條,對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具體量刑需結合犯罪性質、幫助行為的重要性等因素綜合判定。
注:英美法系中的“accessory before the fact”(如)與我國法律體系存在差異,需注意術語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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