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nd holder; landowner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holder; possessor
【經】 proprietary; proprietor
土地所有人指依法對特定地塊享有完整所有權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核心權能(《民法典》第240條)。該術語在英譯時需結合語境:
排他性支配權
土地所有人可依法排除他人幹涉(《民法典》第241條),但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民法典》第132條)。如建造建築物需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城鄉規劃法》第38條)。
用益物權分離
所有權可與使用權分離(《民法典》第323條)。典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中,集體作為所有人将耕地交由農戶承包經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
處分權限制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個人僅能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2條)。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原則上歸集體所有(《憲法》第10條)。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建議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或"威科先行"查詢《民法典》物權編相關條款)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搜索結果,以下是“土地所有人”的詳細解釋:
土地所有人即土地所有權人,指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主體。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具有特殊性:
國家所有
農民集體所有
如需進一步了解土地管理細則,可參考《土地管理法》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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