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opriation of land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commandeer; expropriation; impressment; requisition
【經】 expropriation; requisitioning
土地征用(Land Expropriation)指國家或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體或私人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并給予合理補償的行政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強制性、公共目的性和有償性。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土地征用需符合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利益項目需求,且必須經省級以上政府批準。國際層面,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七條亦強調征用需遵循“正當程式”原則。
實施流程
包括申請審批、公告通知、補償協商、土地移交四個階段。中國自然資源部規定,征地前需公示不少于30日,确保權利人知情權。
補償标準
中國采用“原用途+市場價”雙重标準,涵蓋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補償總額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産值的30倍。美國聯邦判例(如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則确立了“公平市場價值”原則。
國際比較
德國《建設法典》要求征用需通過法院裁定,日本《土地收用法》規定補償包含“生活再建費用”。世界銀行研究指出,發展中國家因征用引發的糾紛多因補償不足或程式缺失。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化發展等),依照法定程式強制将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并依法給予補償的法律行為。以下是核心要點:
所有權轉移
通過征用,土地所有權從農民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不同于僅涉及使用權臨時調整的“土地征用”(如搶險救災臨時用地)。
公共利益導向
征用需符合公共利益目标,如交通建設(鐵路、公路)、國防工程、城市發展等。
2004年《憲法》修正後,“征收”與“征用”在法律上明确區分: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憲法》第十條,強調公共利益前提和補償義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補償标準或争議解決,可參考《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或咨詢專業法律渠道。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