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rand assiz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土地裁判程式(Land Adjudication Procedure)是解決土地權屬争議的法定司法或行政流程,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法律框架确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相關權益歸屬。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lan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強調程式性與實體權利的雙重确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需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政府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該程式通常包含四個關鍵階段:
中國自然資源部地籍管理司作為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土地權屬争議調處的業務指導。其官網定期發布典型案例解析,其中2023年度報告顯示,涉及集體土地确權的案件占争議總量的62%[自然資源部地籍管理司]。
北京大學法學院土地法研究中心在《中國土地争議解決機制研究》中指出,現代土地裁判程式正逐步實現"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三級銜接機制,這種制度設計既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精神,也與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中關于財産登記糾紛解決的國際标準相銜接。
土地裁判程式(或稱土地權屬争議處理程式)是指解決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的法定流程,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以上流程綜合了協商、行政裁決和司法救濟,旨在通過分層機制高效解決土地權屬争議。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土地管理法》或律圖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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