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cident of tenur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retain
【法】 have and hold
attach
【法】 obiter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计】 condition; criteria
【医】 condition
【经】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土地保有附带条件"在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概念为"estate upon condition",指土地权益的持有附加了特定法律约束或未来事件触发条件。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这种产权形式包含三项核心要素:
该制度起源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现主要存在于美国部分州的《财产法重述》中。现代应用场景包括:
英国土地登记局(Land Registry)实践指引指出,此类条件必须采用"明确且可验证"的书面条款,并通过covenant形式载入地契文件。美国法律学会《财产法第三次重述》第2.6条特别强调,附带条件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设置永久性限制。
“土地保有附带条件”是土地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通常指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保有时附加的特定法律约束或要求。以下是详细解释:
该术语对应的英文翻译为"incident of tenure",主要指土地保有过程中伴随的法律义务或限制条件。这些条件通常通过合同或法律规定明确,以确保土地使用的合规性。
用途限制
例如要求土地只能用于工业、住宅或农业开发,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
开发时限
政府可能要求在一定年限内完成土地开发,避免闲置浪费。
环境保护要求
如防止土地退化、污染等保护性措施,与“土地保护”概念相关。
规划合规性
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
根据信息,我国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土地时,需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拟定地块用途、年限等条件,并写入合同。违反条件可能导致收回土地使用权。
通过附带条件平衡土地资源开发与公共利益保护,既保障使用权人权益,又避免无序开发引发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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