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render clause
surrender; capitulate; haul down one's flag; strike the colors
throw up the sponge
【法】 capitulate; surrender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投降條款"在漢英詞典中對應"terms of surrender",指戰争或武裝沖突中戰敗方向戰勝方承諾履行的法定約束條件。作為國際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效力界定 投降條款需符合《海牙第四公約》第35條規定的"明确且無保留的接受"原則,要求條款内容具備可執行性且不得違反國際強行法。曆史上著名的《阿波馬托克斯投降書》(1865年)即确立了"全體士兵解除武裝後遣返"的範例。
構成要件規範 完整條款須包含四項要素:武裝力量解除程式、軍事設施移交方案、人員處置辦法以及後續義務承諾。1945年《德國無條件投降書》詳細規定了海陸空三軍投降時間節點及裝備清冊制度。
現代適用擴展 當代實踐增加了戰犯引渡條款和戰争賠償機制,如1991年海灣戰争第687號決議要求伊拉克承擔侵略賠償責任。日内瓦公約附加議定書強調投降條款不得包含侮辱性内容,保障戰俘人格尊嚴。
該法律概念與"停戰協定"(armistice agreement)存在本質區别,後者僅暫停敵對狀态而不終結戰争權利,而投降條款産生終局性法律效果,直接導緻交戰狀态的終止。
投降條款是國際法和軍事領域中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術語,其核心含義與適用場景如下:
根據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附屬章程第35條,投降條款(Capitulation)指交戰雙方武裝部隊在戰争期間訂立的軍事協定,用于規定軍事要塞、軍隊或軍艦的投降條件。這類條款需符合軍人榮譽要求,且締約方必須誠實履行。
二戰結束時,日本于1945年籤署的《日本投降條款》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承諾履行盟國要求的所有義務,包括解除武裝、接受占領政策等。此條款體現了國際法框架下投降協定的實際應用。
若軍隊違反投降條款(如詐降或背信),可能被追究戰争罪責任;個人投降後為敵方效力(如提供情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投降條款是規範戰争行為的特殊法律工具,其制定與執行需嚴格遵循國際法和軍事倫理準則。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