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veat
halt; stop; cease; close up; quit; run down; standstill
【計】 breaking; halt
【化】 put out
【醫】 arrest; lipsis; stoppage
【經】 cease; stoppage
brass; defray; disburse; pay
【經】 disburse; disbursement; disbursements; paying; payment; settle
settlement
ad; advertisement; advert; bill
【經】 ad; advertising; hand bill; literature; publicity
在漢英詞典的語境下,“停止支付的廣告”通常指銀行或企業通過公開聲明(如報紙公告)正式宣布終止對特定支票、彙票或賬單的兌付義務。這一術語對應英文法律概念中的“notice of stoppage”或“advertisement of non-payment”,常見于金融票據管理場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挂失止付後3日内依法申請公示催告。此類公告的核心作用包含三個層面:
在英美法系中,《英國票據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第69條将類似程式稱為“stoppage _in transitu”,主要適用于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支付中止。而中國司法實踐中,此類廣告需載明票據號碼、金額、出票日期等完整要素,并通過省級以上報刊發布方為有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6條将支付中止程式細化為“拒付通知”,要求銀行必須在5個工作日内作出附理由的書面通知,這一規定與國内公示催告制度形成對應關系。
“停止支付的廣告”是一個經濟或法律領域的術語,其核心含義與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聲明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術語中的“廣告”并非日常商業宣傳,而是指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正式公告或聲明。它指債務人通過公開或書面形式,向債權人表明自己無法履行支付義務的行為。
主觀行為屬性
這是債務人主動作出的意思表示,而非對財産狀況的客觀描述。即使債務人實際具備償債能力,隻要發布此類聲明即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停止支付。
持續性要求
需表現為持續行為,如長期閉店停業、轉移資産等,而非暫時性資金周轉困難。
適用範圍限制
僅針對已到期的金錢債務,不包括未到期債務或非金錢債務的履行問題。
提示:該術語更多用于法律文書或財務公告中,日常語境較少出現。如需具體案例,可進一步查閱企業破産相關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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