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arl; mediation out court
庭外調解(Court-Out Mediation)是指糾紛雙方在司法程式之外,通過第三方中立調解員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法律行為。該機制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明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明确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來源:中國人大網《民事訴訟法》)。
從法律術語角度分析,"庭外調解"對應的英文術語為"out-of-court settlement"或"extrajudicial mediation"。該程式包含三個核心要素:自願性(雙方自主參與)、中立性(調解員不具裁判權)、協議效力(經司法确認具備強制執行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指出,調解協議經籤署即可産生合同約束力(來源:UNCITRAL官網)。
相較于訴訟程式,庭外調解的優勢體現在效率性(平均處理周期縮短60%)和經濟性(節省75%訴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統計報告顯示,全國基層法院通過訴前調解機制化解民事糾紛的成功率達67.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報告)。典型適用場景包括:商業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矛盾、鄰裡關系争議等非刑事類案件。
庭外調解是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指在訴訟程式之外,由第三方中立機構或調解員協助争議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過程。以下從定義、特點、適用案件、調解機構及與訴訟的區别等方面綜合解釋:
庭外調解發生在訴訟程式開始前或進行中,由法院以外的調解機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專業調解員主持。其核心在于當事人自願參與,通過協商而非對抗性訴訟解決争議。
主要適用于民事、商事、家庭、勞動等糾紛,具體包括:
對比項 | 庭外調解 | 訴訟 | 庭内調解 |
---|---|---|---|
主持方 | 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 | 法院法官 | 法院法官 |
程式正式性 | 靈活,無固定流程 | 嚴格法定程式 | 較靈活但需符合訴訟框架 |
協議效力 | 無強制執行力 | 判決具有強制力 | 調解書可申請強制執行 |
適用場景 | 關系較好或争議較小 | 複雜、對抗性強 | 訴訟中法官認為可調解的案件 |
常見機構包括:
若需了解具體調解流程或機構聯繫方式,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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