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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英文解釋翻譯、聽證會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hearing

分詞翻譯:

聽的英語翻譯:

audition; hear; let; listen to; obey
【醫】 audio-; audition; auditus; hearing

證的英語翻譯:

card; certificate; evidence; proof

會的英語翻譯:

occasion; a moment; assemble; be skilful in; be sure to; meeting; society
【法】 meet

專業解析

聽證會(Hearing)指特定機構為收集信息、調查事實或聽取意見而舉行的正式會議,常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領域。其核心是通過公開陳述與質證确保決策的公正性與透明度。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依據

  1. 漢語釋義

    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在決策前,依法召集利益相關方及公衆,就特定事項陳述證據、發表意見的程式性會議。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程式的規定。

  2. 英語對應詞

    "Hearing" 在英美法系中涵蓋法庭庭審(如 court hearing)、國會質詢(如 congressional hearing)及行政聽證(如 administrative hearing),強調"聽取證據"(to hear evidence)的本質。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二、核心功能與類型

  1. 立法聽證

    法律草案審議階段征集社會意見,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民法典》修訂舉行的聽證會。

    來源:中國人大網《立法聽證會規則》

  2. 行政聽證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環境評估)或公民權利(如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必須召開聽證。

    例證:《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需聽證。

  3. 司法聽證

    法院在庭審前處理程式性争議(如證據排除),或執行階段聽取被執行人申辯(如 enforcement hearing)。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三、程式特征(中英對照)

要素 中文語境 英文術語
主持人 聽證官/法官 Presiding Officer/Judge
舉證 提交書證/物證 Presentation of Evidence
交叉質詢 當事人互相提問 Cross-examination
筆錄效力 經籤字确認後具法律約束力 Official Transcript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立法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法律法規數據庫》
  2. 行政程式: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
  3.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4. 學術定義:《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聽證會是一種法律程式制度,起源于英美國家,其核心是通過公開讨論和辯論,确保決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以下從定義、特點、程式及作用等方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起源

聽證會是立法或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處理争議時,組織利益相關方及公衆陳述意見的程式。它模拟司法審判形式,由對立雙方辯論,結果通常對最終決策具有約束力。

二、核心特點

  1. 公開透明:聽證陳述人從公衆中産生,允許旁聽和媒體報道。
  2. 程式規範:需提前通知時間地點,嚴格遵循法律步驟(如《行政處罰法》規定告知聽證權利)。
  3. 雙向互動:決策者必須回應會上提出的意見,否則相關行為可能無效。

三、主要類型與程式

  1. 立法聽證:立法機關就草案内容聽取專家、公衆意見,服務于立法的科學化。
  2. 行政聽證:如行政處罰前,當事人可申請聽證,行政機關需在7日前通知。
  3. 司法聽證:法院在案件審理前審核證據,确保裁決中立性。

四、作用與意義

示例法律條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處罰前需告知聽證權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法律依據和流程說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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