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nominate; nomination; put up
【法】 momin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提名權(nomination right)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定義為特定主體依法享有的推薦候選人或候選事項的程式性權利。該權利廣泛存在于選舉制度、獎項評選及組織管理領域,其核心在于通過規範化流程保障決策的公平性與代表性。
在選舉法領域,提名權體現為政黨、團體或選民依法提出代表候選人的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條,各政黨、人民團體可聯合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行使提名權。這種制度設計既維護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又保留了基層民意表達通道。
國際學術界對提名權的界定強調其程式正義屬性。劍橋法律詞典指出,提名權需滿足形式要件(書面提議)、實質要件(被提名人資格)及時效要件(規定期限内提交)的三重驗證标準。牛津法律研究數據庫的案例分析顯示,2019年諾貝爾獎提名過程中,有效的提名權行使需符合瑞典皇家科學院制定的同行評議機制。
在商業領域,公司法視域下的提名權特指股東向董事會推薦董事候選人的權利。美國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則》第3.03條明确,持股達3%超過兩年的股東可行使董事提名權,該條款被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部分借鑒。這種制度平衡了公司控制權分配,防止管理層權力過度集中。
提名權是指特定主體依照法定程式或組織規定,提出候選人或候選事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人事選拔、評獎評選等領域。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含義
提名權是一種程式性權利,強調在正式選舉或評選前提出候選名單的過程。根據,它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行使,需經過規範程式,是幹部選拔的首要環節,直接影響後續民主推薦結果。
行使主體與適用範圍
基本原則
提名權的行使需遵循民主、穩妥、規範、實效等原則()。例如,幹部提名需廣泛征求意見,避免個人專斷,确保程式公正透明。
與“提名”的區别
提名權強調權利屬性,而“提名”更側重行為本身。如所述,提名是評選前提出候選人的行為,而提名權是決定誰有資格提出候選人的制度安排。
實際意義
提名權是權力運行的關鍵環節,直接影響後續決策質量。規範的提名程式可減少任人唯親現象,例如在幹部選拔中,公開透明的提名機制能提升公信力(綜合、)。
如需了解特定場景下的提名權細則(如獎項評選、立法程式),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或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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