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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推定證據的英文解釋翻譯、提供推定證據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ignificative

分詞翻譯:

提供的英語翻譯:

offer; provide; afford; furnish; lend; supply
【經】 offer; render

推定證據的英語翻譯:

【法】 presumption of proof; presumptive evidenc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提供推定證據”(Providing Presumptive Evidence)指當事人提交能夠初步證明某項事實成立的證據,該證據在被相反證據推翻前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含義與應用場景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1. 推定證據的性質

    指無需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是通過證明基礎事實的存在,依據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推斷出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例如,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可直接推定為婚生子女(需無相反證據推翻)。

  2. 與直接證據的區别

    推定證據屬于間接證據範疇,依賴邏輯推理建立事實關聯性;而直接證據(如目擊證言)無需推論即可證明核心事實。


二、典型應用場景

  1. 民事訴訟

    • 合同糾紛中,籤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可推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除非證明受欺詐/脅迫);
    • 占有動産滿法定時限可推定所有權成立(如《民法典》第319條)。
  2. 刑事訴訟

    •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中,被告人無法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産,可推定為違法所得(《刑法》第395條)。

三、法律效力與限制

  1. 可反駁性(Rebuttable)

    推定證據的結論允許對方當事人通過相反證據推翻。例如,DNA鑒定可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

  2. 舉證責任轉移

    一旦推定成立,反駁責任轉移至對方當事人。如未提供有效反證,法院将采納推定事實。


四、權威來源參考

  1. 《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presumptive evidence”為“可被更強證據推翻的初步證明”。
  2.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明确推定證據的效力層級與可反駁性标準。
  3.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強調證據需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隱含對推定證據的審查要求。

注:因專業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需援引正式出版物,本文未添加網頁鍊接,所有來源均為法律界公認的詞典與法典。如需進一步驗證,建議查閱上述文獻的官方版本或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

網絡擴展解釋

在訴訟中,“提供推定證據”是指通過已知的基礎事實,結合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推斷出待證事實存在的一種證明方式。其核心在于利用間接證據或邏輯關系,在直接證據不足時輔助事實認定。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推定的定義與作用

  1. 基本概念
    推定是指根據已證實的基礎事實,按照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推斷出另一未知事實(推定事實)的存在。例如,若一方持有證據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可推定該證據内容對其不利。

  2. 作用

    • 解決證明困難:當直接證據不足或主觀事實(如惡意、善意)難以直接證明時,通過推定減輕舉證負擔。
    • 提高訴訟效率:通過轉移舉證責任,避免因證據缺失導緻訴訟僵局。

二、提供推定證據的方式

  1. 基礎事實的證明
    需先提供基礎事實的充分證據,例如交通事故中的刹車痕迹、目擊者證言等。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需存在“常态聯繫”,即符合生活經驗和邏輯關系。

  2. 間接證據鍊的構建
    若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需通過多個間接證據形成完整鍊條。例如,在合同糾紛中,通過郵件往來、付款記錄等間接證據推定合同履行情況。

三、推定的分類

  1. 法律推定
    由法律明文規定,如高空墜物案件中,若無法确定具體侵權人,則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需承擔責任。

  2. 事實推定
    基于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例如長期分居且無經濟往來的夫妻,可推定感情破裂。

四、推定的效力與限制

五、示例說明

案例:甲起訴乙借款未還,但借據丢失。甲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基礎事實)及證人證言(證明乙曾口頭承認借款),法院可推定借款關系存在,除非乙提供反證(如證明該款項為贈與)。

“提供推定證據”是通過邏輯和經驗法則彌補直接證據不足的證明方法,但其結論需接受反證挑戰,以确保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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