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ignificative
offer; provide; afford; furnish; lend; supply
【經】 offer; render
【法】 presumption of proof; presumptive evid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提供推定證據”(Providing Presumptive Evidence)指當事人提交能夠初步證明某項事實成立的證據,該證據在被相反證據推翻前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含義與應用場景如下:
推定證據的性質
指無需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是通過證明基礎事實的存在,依據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推斷出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例如,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可直接推定為婚生子女(需無相反證據推翻)。
與直接證據的區别
推定證據屬于間接證據範疇,依賴邏輯推理建立事實關聯性;而直接證據(如目擊證言)無需推論即可證明核心事實。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可反駁性(Rebuttable)
推定證據的結論允許對方當事人通過相反證據推翻。例如,DNA鑒定可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
舉證責任轉移
一旦推定成立,反駁責任轉移至對方當事人。如未提供有效反證,法院将采納推定事實。
注:因專業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需援引正式出版物,本文未添加網頁鍊接,所有來源均為法律界公認的詞典與法典。如需進一步驗證,建議查閱上述文獻的官方版本或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
在訴訟中,“提供推定證據”是指通過已知的基礎事實,結合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推斷出待證事實存在的一種證明方式。其核心在于利用間接證據或邏輯關系,在直接證據不足時輔助事實認定。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本概念
推定是指根據已證實的基礎事實,按照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推斷出另一未知事實(推定事實)的存在。例如,若一方持有證據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可推定該證據内容對其不利。
作用
基礎事實的證明
需先提供基礎事實的充分證據,例如交通事故中的刹車痕迹、目擊者證言等。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需存在“常态聯繫”,即符合生活經驗和邏輯關系。
間接證據鍊的構建
若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需通過多個間接證據形成完整鍊條。例如,在合同糾紛中,通過郵件往來、付款記錄等間接證據推定合同履行情況。
法律推定
由法律明文規定,如高空墜物案件中,若無法确定具體侵權人,則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需承擔責任。
事實推定
基于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例如長期分居且無經濟往來的夫妻,可推定感情破裂。
案例:甲起訴乙借款未還,但借據丢失。甲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基礎事實)及證人證言(證明乙曾口頭承認借款),法院可推定借款關系存在,除非乙提供反證(如證明該款項為贈與)。
“提供推定證據”是通過邏輯和經驗法則彌補直接證據不足的證明方法,但其結論需接受反證挑戰,以确保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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