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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權英文解釋翻譯、提存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rawing rights

分詞翻譯:

提的英語翻譯:

bring up; carry; lift; mention; raise; refer to; tote

存的英語翻譯:

accumulate; deposit; exist; keep; live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提存權(Right of Lodgment)

指債務人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遲延受領或不能受領時,依法将标的物提交給法定提存機關(如公證機構)以消滅債務的權利。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第三方保管标的物,終結債務關系并轉移風險,避免債務人因債權人原因持續承擔履行責任。

一、法律定義與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提存權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債權人原因導緻履行受阻(如拒絕受領、下落不明);
  2. 标的物適于提存(不動産、易腐物等除外);
  3. 經法定程式提交提存機關。

    債務人提存後,債權債務關系終止,标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二、英文術語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提存權對應"Right of Lodgment" 或"Right to Deposit in Lieu of Performance"(《元照英美法詞典》),強調債務人通過提存替代履行義務。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

"A debtor's right to deposit money or property with a court or designated authority when a creditor refuses acceptance, thereby discharging the debt."

三、應用場景

  1. 債權人拒絕受領:如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無理由拒收貨物;
  2. 債權人下落不明:如債務清償時債權人失蹤;
  3. 數人主張債權:如遺産繼承中多名繼承人對清償存争議。

四、權威來源參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法典全文

  2.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Thomson Reuters法律數據庫

  3. 《元照英美法詞典》"提存"條目:

    法律出版社,2019年修訂版。


注:提存權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共有的制度,實踐中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的程式規則行使。

網絡擴展解釋

提存權是法律賦予債務人或特定權利人(如保管人、行紀人)的一項法定權利,指在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下落不明或無法确定債權人時,債務人可将标的物提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定義與核心作用

提存權的核心在于通過法定程式終結債務關系。當債權人原因導緻債務履行受阻時,債務人将标的物交付提存機關(如公證部門)後,視為已完成履行義務,債務關系終止。

二、法律依據

  1. 現行規定:根據《民法典》第571條,債務人将标的物交提存部門即成立提存,視為履行完畢;
  2. 曆史依據:原《合同法》第393條明确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提存權,現相關内容已納入《民法典》。

三、行使條件

行使提存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債權人原因導緻履行障礙:如拒絕受領、下落不明或債權人不确定(如多人主張債權);
  2. 完成催告程式:保管人需先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方可提存;
  3. 依法定程式辦理:須通過公證或法院裁決提交提存機關,否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四、法律後果

  1. 債務消滅:提存成立後,債務人在提存範圍内免除責任;
  2. 風險轉移:提存期間标的物損毀、滅失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 權利限制:債權人需在5年内領取提存物,否則歸國家所有。

五、適用範圍

  1. 倉儲合同:保管人對逾期未提取的貨物可提存;
  2. 行紀合同:行紀人可對委托人拒絕受領的委托物提存;
  3. 一般債務關系:適用于金錢、實物等各類标的物。

附:注意事項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提存程式或争議解決,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或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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