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alidity of treaties
pact; treaty
【法】 treaty
render a service to; efficacy; force; potence; potency; vigour; virtue
【醫】 efficiency; potency
【經】 effect
條約效力(Treaty Validity)指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在法定條件下産生的法律約束力及適用範圍。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條約對締約方具有“必須遵守”的效力,其核心要素包含:
生效要件
條約需經籤署、批準或加入程式,并滿足締約方國内法要求。例如雙邊條約通常以交換批準書生效,多邊條約則需達到約定籤署國數量(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需60國批準)。
效力範圍
條約僅約束締約國,對第三國無約束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效力内容涵蓋權利義務的履行、條約解釋規則及争端解決機制。
效力終止
包括條約期滿、締約方共同同意解除、重大違約或情勢變遷(《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4-64條)。例如美國于2019年援引《中導條約》第15條單方面退出。
無效情形
條約若違反國際強行法(如禁止種族滅絕)、存在欺詐或脅迫籤署,可自始無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69條)。典型案例為1938年《慕尼黑協定》因脅迫捷克斯洛伐克被認定為無效。
英文術語對照:
(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條約效力是指國際條約在法律上對各締約方産生的約束力及其適用範圍,其核心涉及條約的生效、適用規則及對第三國的影響。以下是具體解釋:
以上内容綜合了國際法中條約效力的關鍵要素,具體案例或完整條款可參考相關法律文件或權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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