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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與仲裁規則英文解釋翻譯、調解與仲裁規則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ules of re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分詞翻譯:

調解的英語翻譯:

intercede; make peace; mediate
【經】 conciliation; mediation

與的英語翻譯: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計】 AND

仲裁規則的英語翻譯:

【經】 arbitration rules

專業解析

調解 (Mediation)

定義:調解是一種自願性糾紛解決機制,由中立第三方(調解員)協助争議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員無權強制裁決,核心在于促進溝通、尋求共赢方案。

規則核心要素:

  1. 自願參與:雙方可隨時退出調解程式。
  2. 保密性:調解過程及内容通常不公開,不得作為後續訴訟證據。
  3. 非約束力:調解協議需雙方自願籤署後才具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仲裁 (Arbitration)

定義:仲裁是一種準司法程式,當事人協議将争議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員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其效力接近法院判決。

規則核心要素:

  1. 協議前置:需書面仲裁協議(如合同條款)。
  2. 一裁終局:裁決生效後一般不可上訴。
  3. 強制執行:依《紐約公約》,可在170餘個國家/地區執行裁決。

    法律框架:


關鍵區别

維度 調解 (Mediation) 仲裁 (Arbitration)
結果約束力 協議需雙方同意生效 裁決具強制執行力
第三方角色 協助協商(Facilitator) 裁判者(Adjudicator)
程式主導權 當事人控制進程 仲裁庭主導程式
保密性 絕對保密 通常保密,部分公開裁決書

實踐應用場景

注:中國已建立"調解+仲裁"銜接機制,例如深圳國際仲裁院允許調解協議轉化為仲裁裁決(參考:SCIA官網《仲裁規則》第43條)。

網絡擴展解釋

以下是關于“調解規則”與“仲裁規則”的詳細解釋:


一、調解規則

定義:調解規則是規範調解程式的行為準則,旨在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引導當事人自願協商解決争議,強調非對抗性和靈活性。
核心特點:

  1. 自願原則:當事人可自主決定是否啟動或終止調解程式,調解協議需雙方自願達成。
  2. 適用範圍廣:適用于民商事争議,包括國際、涉外及國内糾紛,部分規則允許無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申請調解。
  3. 程式靈活:調解員可靈活選擇溝通方式(如面對面或背對背調解),調解期限根據案件複雜程度合理确定。
  4. 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本身無強制執行力,但可申請轉為仲裁調解書或司法确認以增強約束力。

典型規則示例:


二、仲裁規則

定義:仲裁規則是規範仲裁程式的具體規定,由仲裁機構制定或當事人約定,用于指導仲裁庭公正、高效地解決争議。
核心特點:

  1. 程式法定性:包含仲裁申請、答辯、仲裁庭組成、審理及裁決等環節,需嚴格遵循時限(如華南仲裁院快速程式要求3個月内作出裁決)。
  2. 強制效力: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和可強制執行性,一方不履行可申請法院執行。
  3. 專業化審理:仲裁員多為法律或行業專家,程式可依當事人需求簡化(如獨任仲裁員審理小額争議)。
  4. 適用範圍:適用于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産權益争議,但婚姻、繼承等身份類糾紛不可仲裁。

典型規則示例:


三、調解與仲裁的主要區别

對比項 調解規則 仲裁規則
法律效力 協議無強制力,需司法确認或轉仲裁 裁決具終局性,可強制執行
程式靈活性 高度靈活,無固定流程 程式法定,需遵守嚴格時限和規則
第三方角色 調解員僅促成協商,不裁決 仲裁庭直接作出裁決
適用場景 注重維護合作關系,争議複雜度低 争議标的明确,需法律強制力保障

法律依據:

如需了解具體機構的完整規則,可參考各仲裁/調解中心官網或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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