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melody; mix; move; suit well; transfer
【計】 debugging mode
check; verification; verify
【經】 confirmation; verify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中,“調查證據”(investigative evidence)指通過法定程式收集、固定并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材料。其核心特征包含三要素:合法性(通過司法或行政授權獲取)、關聯性(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聯繫)及可采性(符合證據規則要求)。
英國最高法院在《2020年刑事證據指南》中明确,調查證據的形成需經曆四個階段:①證據發現(discovery of evidentiary material);②現場保全(scene preservation);③技術分析(forensic examination);④證據鍊構建(chain of custody establishment)。每個階段都要求遵循《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規定的公正審判原則。
美國法律協會《證據法重述》(第三版)第102條強調,調查證據的采納标準需同時滿足:a) 調查主體具有法定資質;b) 取證手段不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c) 證據保管記錄完整可追溯。典型例證包括警方現場勘查報告、鑒定機構出具的DNA比對結論等。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特别規定,偵查機關收集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新型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質證并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發布的第36號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明确,未經合規取證的監控錄像不得作為受賄案件的定罪依據。
國際證據法專家Paul Roberts在《現代證據法原理》中指出,當代調查證據體系正面臨三大挑戰:區塊鍊存證的技術認證難題、跨境電子取證的法律沖突,以及人工智能分析報告的證據資格認定。這些發展要求各國證據立法保持動态更新。
根據法律定義和實務操作,“調查證據”指在訴訟或執法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而進行的證據收集、審查和判斷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調查證據包含兩方面内容: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證據類型或調查程式,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63條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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