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referential clause
特惠條款(Preferential Terms)是商業合同或貿易協定中為特定方提供優惠待遇的約定性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合同内容可由當事人約定,特惠條款通常體現在價格折扣、付款周期延長、優先供貨權等權益傾斜機制中。在國際貿易領域,世界貿易組織(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允許成員國間建立關稅同盟時制定特惠條款,例如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原産地規則中,符合條件的産品可享受低于最惠國稅率50%的關稅減免。
該條款具有法律效力與商業策略雙重屬性。美國法律協會(ALI)《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89條指出,特惠條款需滿足"對價充分性"原則,即受益方需提供相應補償義務。實際案例中,阿裡巴巴B2B平台服務協議第5.2款顯示,金牌供應商可獲得流量加權、搜索排名提升等特惠權益。
“特惠條款”是指在協議、合同或政策中明确規定給予某方特别優惠待遇的條款。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含義
特惠條款中的“特惠”指特别優待或優惠,通常表現為價格折扣、優先權、專屬權益等。這類條款常見于商業合同、國際貿易協定或促銷活動中,旨在為特定對象提供優于常規條件的待遇。
應用場景
特點與形式
示例:某電商平台在促銷活動中标注“VIP用戶享全場商品8折特惠”,即通過條款形式将優惠條件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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