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vilegium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constitution
【經】 constitution; formal law
特别憲法(Special Constitution)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特别憲法”指針對特定地區、群體或事項制定的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文件,通常用于規範特殊政治地位區域的治理結構。其英文對應術語為“Special Constitution” 或“Basic Law”(如港澳基本法),強調區别于國家主體憲法的特殊性和補充性。例如,香港《基本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制定,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制度。
二、法律特征
特别憲法需以國家憲法為依據(如中國憲法第31條授權設立特别行政區),但可規定獨特的政治、經濟制度。例如,澳門《基本法》第5條明确保留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
僅適用于特定區域(如特别行政區)或群體(如少數民族自治地區),例如《民族區域自治法》對自治地方立法權的特殊規定。
三、典型實例與功能
四、英文語境差異
在比較法中,“Special Constitution”可能指:
權威參考來源
(注:以上鍊接均為政府或權威學術機構官網,内容實時有效。)
關于“特别憲法”一詞,根據現有法律術語和搜索結果,需說明以下幾點:
現行法律體系中并無“特别憲法”這一正式術語。該表述可能源于以下兩種理解:
若将“特别憲法”理解為特殊法律文件,其特點可能包括:
我國現行憲法(1982年頒布,經5次修正)作為根本法,已包含處理特殊情況的制度設計,例如:
建議提供具體語境以便更精準解釋,該詞可能涉及比較憲法學中的特殊憲制安排,或特定國家/地區的憲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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