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決審判
Wisser was subsequently granted summary judgment.
威瑟隨後獲得即決審判。
The plaintiff considered the case to be ripe for summary judgment.
原告也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成熟的可以做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案件。
Summary judgment means that a court has made a judgment without a full trial.
即決判決指法庭不經完整審判即作出裁決。
The group is waiting for a judge in New York to rule on its summary judgment motion.
該團體依然在等待紐約法官作出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summary judgmen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即決判決是英美法系國家簡易程式的一種重要形式。
"Summary judgment"(即決判決)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律術語,指法院在案件事實不存在實質性争議時,無需經過完整庭審程式,直接根據法律適用作出判決的司法程式。其核心意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事實無争議性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6條,當一方當事人能證明“關鍵事實不存在真實争議”,且其依法應獲得有利判決時,法院可作出即決判決。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若雙方對合同文本真實性無異議,僅對條款解釋存在分歧,則符合適用條件。
司法效率原則
該制度源于19世紀英國《司法法》,旨在避免無實質争議案件耗費司法資源。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的“簡易程式”與之類似,均體現“繁簡分流”的立法理念。
法律適用主導性
即決判決的作出需滿足“法律結論唯一性”标準。美國最高法院在_Celotex Corp. v. Catrett_案中強調,法官須确保“理性陪審團無法作出對非動議方有利的事實認定”時方可批準動議。中國學者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中指出,此類制度通過“過濾機制”提升審判質效。
參考來源:
"Summary judgment" 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律術語,指法院在案件事實不存在實質性争議時,不經完整庭審程式直接作出的判決。以下是詳細解析:
核心定義 即決判決適用于民事訴訟中,當一方或雙方對案件關鍵事實無争議時,法院可基于法律適用問題直接判決,避免冗長庭審。其核心在于「無事實争議,僅需法律裁決」。
法律依據與適用條件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6條,申請方需證明:
應用場景 常見于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等事實清晰的案件,例如:書面合同條款無歧義時,法院可直接判定違約方責任。
術語對比 與普通判決(Trial judgment)的區别在于程式簡化,而與「summary」(摘要)的日常含義不同,此處特指司法程式的即決性。
擴展閱讀: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無完全對應制度,但《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式有類似簡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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