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格責任;嚴格賠償責任
This is a strict liability tort.
這是一個嚴格責任侵權。
Strict liability is no-fault liability.
嚴格責任就是無過錯責任。
Strict liability tort is a new area of tort law.
嚴格責任制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法的一個新區域。
Part I :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strict liability.
第一部分:嚴格責任的概念和内涵。
On strict liability is of speci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China.
對我國而言,研究嚴格責任有着特殊的實踐意義。
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 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無論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如故意或過失),隻要其行為導緻了損害結果,就需依法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其核心在于法律基于公共政策或社會利益的考量,免除了原告證明被告過錯的舉證責任,轉而關注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客觀因果關系。以下是其核心特征與適用場景:
無過錯歸責
原告無需證明被告存在疏忽或故意,隻需證明損害由被告的行為或其所控制的物品/活動直接導緻。例如,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損害,即使已采取合理預防措施,仍可能承擔責任(美國法律協會《侵權法重述(第三版)》)。
法定適用領域
嚴格責任僅適用于法律明确規定的特定類型案件,常見于:
免責事由有限
被告通常不能以“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抗辯,但可主張損害由原告故意行為、不可抗力或第三方介入等極少數法定事由導緻。
vs 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
嚴格責任允許有限免責事由(如原告過失),而絕對責任無任何免責可能(如印度《公共責任保險法》對工業事故的規定)。
vs 過錯責任(Fault Liability)
過錯責任以行為人過失為追責基礎(如交通事故),而嚴格責任完全剝離主觀過錯要件。
立法者通過嚴格責任平衡社會風險分配,尤其在現代化工業社會中:
《侵權法重述(第三版):産品責任》§2, 闡明産品缺陷的嚴格責任标準。
Rylands v Fletcher (1868) L.R. 3 H.L. 330,确立異常危險活動的嚴格責任原則。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 Part I(産品責任);Animals Act 1971(動物緻害責任)。
M.C. Mehta v Union of India (1987),最高法院确立工業事故的絕對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通過簡化舉證規則與強化風險分配,成為現代法律體系中保護公共利益的關鍵工具,但其適用始終以成文法或判例的明确規定為邊界。
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是法律術語,指在特定情形下,無論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或過失,均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以下為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嚴格責任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存在過失或故意行為。隻要損害事實與被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即可追究責任。這種原則常見于高風險活動或特殊侵權領域。
適用場景
與過失責任的對比
過失責任(negligent liability)需證明被告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嚴格責任簡化了舉證流程,更側重保護受害方權益。
法律意義
嚴格責任通過加重特定行為人的義務,促進風險預防和社會安全。例如,企業可能因嚴格責任而更注重産品質量檢測。
衍生用法
在英語中,strict liability常與動詞impose、apply搭配(如“impose strict liability”),或與領域名詞連用(如“environmental strict liability”)。其副詞形式strictly也可用于法律語境(如“strictly liable”)。
嚴格責任通過降低舉證難度,平衡了高風險行為中的社會利益與個體權益,是現代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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