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格责任;严格赔偿责任
This is a strict liability tort.
这是一个严格责任侵权。
Strict liability is no-fault liability.
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
Strict liability tort is a new area of tort law.
严格责任制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新区域。
Part I :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strict liability.
第一部分:严格责任的概念和内涵。
On strict liability is of speci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China.
对我国而言,研究严格责任有着特殊的实践意义。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就需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核心在于法律基于公共政策或社会利益的考量,免除了原告证明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转而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因果关系。以下是其核心特征与适用场景:
无过错归责
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存在疏忽或故意,只需证明损害由被告的行为或其所控制的物品/活动直接导致。例如,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即使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仍可能承担责任(美国法律协会《侵权法重述(第三版)》)。
法定适用领域
严格责任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类型案件,常见于:
免责事由有限
被告通常不能以“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抗辩,但可主张损害由原告故意行为、不可抗力或第三方介入等极少数法定事由导致。
vs 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
严格责任允许有限免责事由(如原告过失),而绝对责任无任何免责可能(如印度《公共责任保险法》对工业事故的规定)。
vs 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
过错责任以行为人过失为追责基础(如交通事故),而严格责任完全剥离主观过错要件。
立法者通过严格责任平衡社会风险分配,尤其在现代化工业社会中:
《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2, 阐明产品缺陷的严格责任标准。
Rylands v Fletcher (1868) L.R. 3 H.L. 330,确立异常危险活动的严格责任原则。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 Part I(产品责任);Animals Act 1971(动物致害责任)。
M.C. Mehta v Union of India (1987),最高法院确立工业事故的绝对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通过简化举证规则与强化风险分配,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保护公共利益的关键工具,但其适用始终以成文法或判例的明确规定为边界。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是法律术语,指在特定情形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或过失,均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下为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严格责任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只要损害事实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追究责任。这种原则常见于高风险活动或特殊侵权领域。
适用场景
与过失责任的对比
过失责任(negligent liability)需证明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严格责任简化了举证流程,更侧重保护受害方权益。
法律意义
严格责任通过加重特定行为人的义务,促进风险预防和社会安全。例如,企业可能因严格责任而更注重产品质量检测。
衍生用法
在英语中,strict liability常与动词impose、apply搭配(如“impose strict liability”),或与领域名词连用(如“environmental strict liability”)。其副词形式strictly也可用于法律语境(如“strictly liable”)。
严格责任通过降低举证难度,平衡了高风险行为中的社会利益与个体权益,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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