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iffs是什麼意思,Sheriffs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謝裡夫斯(人名)
例句
Courts and magistrates may be set up but they cannot function without sheriffs and constables.
法院和地方法院可以設立,但沒有縣治安官和鄉鎮治安官它們便無法運作。
According to local sheriffs, he often slips into a house just to soak in a hot bath or steal mint-chip ice cream from the fridge.
根據當地治安官的說法,他經常潛入一所房子,隻是為了泡個熱水澡,或者從冰箱裡偷薄荷冰淇淋。
Sheriffs were introduced on the english model .
司法行政官是按英格蘭的模式創立的。
The sheriffs were unable to carry out the order.
郡長不能履行這個法令。
Sheriffs and Deputies can throw Drunks in jail to sober them up.
警長和治安人員可以把醉漢抓進監獄。
專業解析
"Sheriffs"(縣治安官)是一個具有深厚曆史淵源和法律含義的職位名稱,主要指在特定司法管轄區(通常是縣或郡)内承擔執法職責的官員。其具體職責和權力範圍在不同國家,尤其是美國和英國,存在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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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語境下的核心含義:
- 縣一級的最高執法官: 在美國,Sheriff 最常見且最重要的角色是作為縣(County)一級的最高執法長官。這是一個民選職位(少數州為任命制),由縣内選民選舉産生,直接對選民負責。
- 核心職責:
- 執法: 負責縣内未建制區域(即不屬于任何市或鎮管轄的區域)的治安巡邏、犯罪調查、執行逮捕令、交通執法等。在已建制區域,通常與市警察局共享或協商管轄權。
- 法庭安全與秩序: 為縣法院提供安全保障,負責法庭秩序維護、陪審員管理、保護法官和訴訟參與人等。
- 傳票與法律文書送達: 負責送達法院傳票、令狀(如驅逐令、扣押令)和其他法律文件。
- 監獄管理: 在大多數縣,Sheriff 負責運營和管理縣監獄(County Jail),關押候審犯人和短期服刑犯人。
- 民事執行: 執行法院的民事判決,如財産扣押、拍賣(以償還債務)、執行驅逐令等。
- 權威性來源: 美國各州的法律法規(州法典)詳細規定了 Sheriff 的職責、權力和選舉方式。例如,加州政府法典(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德州地方政府法典(Texas Local Government Code)等均設有專門章節。美國司法部司法統計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發布的報告也經常涉及 Sheriff 辦公室的運作和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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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及其他英聯邦國家語境下的含義:
- 高等法院官員(High Court Enforcement Officer): 在英國,曆史上 Sheriff 曾是重要的地方官員,但現代(尤其是英格蘭和威爾士)其職責已大幅縮減。現在主要指由高等法院任命的官員,主要負責執行高等法院的判決,特别是涉及債務追讨、財産扣押和驅逐。他們更側重于民事執行而非日常治安維護。
- 禮儀性職位(Sheriff Principal / Lord-Lieutenant): 在蘇格蘭,Sheriff Principal 是特定司法轄區(Sheriffdom)的最高司法長官(法官)。在英國一些地區(如某些城市),Sheriff 可能僅作為禮儀性或曆史性的榮譽職位存在,并無實際執法權。
- 權威性來源: 英國的相關立法,如《高等法院執法員條例》(High Court Enforcement Officers Regulations)等規定了現代 Sheriff(執達吏)的權限。英國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網站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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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淵源:
- "Sheriff"一詞源自古英語"scirgerefa",意為"郡的管事"(shire reeve)。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英格蘭,郡長(Reeve)是國王在郡(Shire)的代表,負責行政、司法和稅收。諾曼征服後,這一職位演變為 Sheriff,成為中世紀英格蘭地方治理的關鍵人物,權力極大。
- 權威性來源: 曆史研究著作,如涉及盎格魯-撒克遜或諾曼時期英國行政制度的權威曆史書籍(例如 David Carpenter 的《The Struggle for Mastery: Britain 1066-1284》),以及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Britannica)的相關條目,都詳細闡述了 Sheriff 的曆史演變。
總結來說,"Sheriffs" 的核心概念是指特定地區(主要是縣/郡)内承擔執法或司法相關職能的官員。在美國,它代表民選的、擁有廣泛執法權和監獄管理權的縣治安官;在英國,它主要指執行高等法院判決的執達吏或特定地區的法官(蘇格蘭)或禮儀性職位。其具體定義和權力高度依賴于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及曆史傳統。
網絡擴展資料
“Sheriffs”是“sheriff”的複數形式,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1.基本定義
- 核心含義:指代地方司法或執法官員,通常負責維護治安、執行法律或法院命令。
- 常見翻譯:
- 治安官(美國常見):郡(County)或縣級的執法長官,負責地方治安、逮捕罪犯等。
- 執行吏:涉及法庭命令的執行,如財産查封等。
- 州長(曆史或特定地區用法):少數語境下可能指代地方行政長官。
2.職責與權限
- 美國語境:作為郡治安官(County Sheriff),其職責包括管理監獄、法庭安保、執行逮捕令、交通執法等。例如,提到“懸賞捕殺郊狼”是治安官發布的行政命令。
- 英國及其他地區:可能更多承擔禮儀性職能,如主持法庭程式或代表王室行使職權。
3.詞源與曆史
- 源自古英語“scirgerefa”,由“scir”(郡)和“gerefa”(官員)組成,原指郡級行政官員。這一職位在中世紀英格蘭已存在,後隨殖民傳入美國并演變為現代執法角色。
4.使用場景舉例
- 實際案例:
- “Sheriff Bob Cahill”表明該詞常用于人名與職位結合的場景。
- “當地治安官”則用于描述具體執法者身份。
- 法律文件:常見于法院傳票、通緝令等正式文書中。
5.國家差異
- 美國:民選職位,權力較大,直接對選民負責。
- 英國:多為榮譽頭銜,實際執法由警察負責。
- 其他英語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職能介于美英之間,側重地方司法服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地區具體職責,可參考、5、8的詳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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