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别歧視;雌雄鑒别
She is exempt from sex discrimination laws.
她不用遵守性别歧視法規。
“性别歧視”(sex discrimination)指基于個體生理性别或社會性别角色而産生的區别對待、排斥或限制行為,通常導緻某一性别群體在權利、機會或資源獲取中處于不利地位。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不公平的差異化對待,而非合理的生理差異考量。
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定義,性别歧視包含直接歧視(如明确限制某一性别從事特定職業)和間接歧視(如表面上中立的規定實際對某一性别産生不利影響)。美國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明确規定,禁止在雇傭領域基于性别、種族等因素的歧視行為,确立了法律層面的禁止框架。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作為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之一,要求締約國采取立法、政策等措施消除針對女性的系統性歧視。截至2025年,已有189個國家批準該公約。
遭受性别歧視的個體可通過勞動仲裁、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如美國EEOC)、或向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申訴等渠道維權。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年修訂版新增性别歧視的認定标準與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關于sex discrimination(性别歧視)的詳細解釋如下:
Sex discrimination 指基于個體性别的不公平對待或區别對待,通常表現為對某一性别(尤其是女性)的排斥或限制,常見于就業、教育、薪酬等領域。該詞強調因生理性别而産生的系統性偏見。
表現形式
法律界定
許多國家通過《反歧視法》明确禁止性别歧視,例如職場中的性别平等條款。
法律保護與社會倡導是減少性别歧視的關鍵。例如,職場中需建立透明的晉升機制,避免偏見影響決策。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法律案例或具體場景,可參考來源、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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