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j. 從屬的
Regards the paid use of servient tenement, upon expiration of the stipulated time limit for payment.
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内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Another person's immovable property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s the servient estate, and one's own immovables are the dominant estate.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
As regards the paid use of servient tenement, upon expiration of the stipulated time limit for payment, fails to pay fees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for two times after being urged to do so.
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内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adj.|dependent/under;從屬的
"servient" 是一個主要應用于英美法系(普通法)中財産法領域的專業術語,尤其在地役權(Easement) 關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詳細含義如下:
核心含義:
詳細解釋與特征:
承受負擔: "Servient" 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必須容忍需役地所有權人行使其地役權。例如:
提供服務/便利: "Servient" 土地的存在是為了滿足需役地的某種合理需求。它提供的便利是地役權設立的核心目的。
法律關系的客體: "Servient" 描述的是土地在法律關系中的角色和地位,而非土地本身的質量或價值。一塊土地在某個地役權關系中是 servient land,在另一個關系中可能成為 dominant land(如果它享有對另一塊土地的地役權)。
術語應用:
在法律語境下,"servient" 專指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為需役地的利益而承受特定負擔、限制或義務,并提供相應便利的土地(不動産)。它是地役權關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其核心特征是為他人土地(需役地)的利益服務并承受負擔。
參考來源:
“servient”是一個較為專業的術語,主要使用場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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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領域(地役權相關)
指在不動産法中承擔地役權義務的「供役地」(servient estate)。例如:A地塊允許B地塊的居民通行,A地塊即為servient estate,B地塊是dominant estate。這種法律關系常見于《民法典》物權編的地役權條款。
詞源與基本含義
源自拉丁語“serviens”(服務、服從),核心含義為「從屬的」或「提供服務的」。例如在古英語文獻中可能表示從屬地位的人或物。
罕見用法
在宗教或哲學文本中偶見用于描述「服務他人」的屬性,但此用法已逐漸被“serving”或“subservient”取代。
注意:該詞屬于低頻專業詞彙,日常交流中建議優先使用更常見的同義詞(如subordinate、serving)。如需精準理解,請結合具體上下文或提供完整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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