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隱私權
The third part is the limita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第三部分為隱私權的限制。
Part III: Forms of media's intrusion into right of privacy.
第三部分:新聞侵害隱私權的表現形式。
The second part is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relevant rights.
第二部分為隱私權與相關權利。
The fourth part i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第四部分為隱私權的民法保護。
In addition, people's right of privacy can be found in daily life.
另外,人們的權利保密性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找到。
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是個人享有的控制自身私人信息及生活領域不受外界侵擾的基本人權。其核心在于保障個體在私人事務、家庭生活、通訊數據等領域的自主權。根據美國法學家沃倫和布蘭代斯在《哈佛法律評論》的經典定義,隱私權是“獨處的權利”,旨在防止個人信息被不當公開或利用(Harvard Law Review, 1890)。
從法律實踐角度,隱私權包含四類具體權益:信息隱私(如醫療記錄、財務數據的保護)、身體隱私(如免遭非法搜查)、通訊隱私(如郵件和通話保密性)以及空間隱私(如住宅不受監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明确規定,任何人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被任意或非法幹涉(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1966)。
在數字時代,隱私權延伸至網絡數據保護領域。例如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規定,個人有權知曉其數據用途并要求删除,違反者最高可處全球營業額4%的罰款(European Commission, 2018)。美國最高法院在“卡朋特訴美國案”中進一步确認,政府獲取公民手機位置信息需符合憲法第四修正令的搜查令要求(U.S. Supreme Court, 2018)。
“right of privacy”(隱私權)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個人享有的控制自身私人信息、生活空間及個人事務不受他人或機構無端幹涉、公開或濫用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隱私權保護個人在以下方面的自主性:
隱私權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石之一,其内涵隨技術進步和社會變遷不斷擴展。理解這一權利有助于維護個人尊嚴與自由,同時促進社會公平與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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