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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ory right是什麼意思,obligatory right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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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詞典

  • 債權

  • 例句

  • The complete special guarantee does not accompany the obligatory right.

    債權一般并不附有完全的特别擔保。

  • Shipping priority is neither an obligatory right, nor a procedural right, but a real right.

    船舶優先權不是一種債權,也不是一種程式上的權利,而是一種物權。

  • The pledge of common obligatory right, before noticed to or accepted by the obligor, doesn't take effect to the obligor.

    指名債權質權如果未通知第三債務人且未得到第三債務人的承諾,對第三債務人不生效力。

  • On certain conditions, the protective methods of real right and those of obligatory right can transform mutually and coincide.

    在一定條件下,物權的保護方法與債權的保護方法會發生相互轉化和競合。

  • The priority of special obligatory right is a kind of civil right with nature of guaranty, having its unique scope and affirmative principle.

    特種債權優先權是一種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權利,有自己獨特的範圍和認定原則。

  • 同義詞

  • |creditor right/obligation right;債權

  • 專業解析

    "Obligatory right"(債權)是一個核心的民法概念,指特定權利人(債權人)請求特定義務人(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它本質上是一種相對權、請求權,其實現依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詳細解釋:

    1. 核心定義與性質:

      • 相對權: 債權隻對特定的債務人有效,債權人隻能向該特定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對抗不特定的第三人。這與物權(對世權)形成鮮明對比。例如,甲借錢給乙(形成借貸之債),甲隻能要求乙還錢,不能要求其他人替乙還錢。
      • 請求權: 債權的主要内容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如支付金錢、交付物品、提供服務或不從事某項行為)。債權本身不直接支配标的物,其實現需要債務人的配合。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債權人)有權請求賣方(債務人)交付貨物。
      • 財産權: 債權通常具有經濟價值,可以轉讓、繼承或作為擔保,屬于財産權的一種重要形态。
    2. 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

      • 債權人: 享有權利的一方,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 債務人: 負有義務的一方,必須按照債的内容向債權人履行其義務(作為或不作為)。
    3. 債的發生原因: 債權債務關系并非憑空産生,其産生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事實:

      • 合同: 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協議(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是最常見的債的發生原因。合同之債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 侵權行為: 不法侵害他人權益(人身或財産)的行為,導緻侵權人(債務人)對受害人(債權人)負有賠償損失等義務。
      • 無因管理: 未受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管理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債務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
      • 不當得利: 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受損失的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得利人(債務人)返還不當利益。
      • 其他原因: 如締約過失、單方允諾等。
    4. 債權的内容(客體): 債權的客體并非物本身,而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也稱為“給付”。給付可以是:

      • 作為: 如交付財産、支付金錢、提供勞務、完成工作等。
      • 不作為: 如不實施某種競争行為、不洩露商業秘密等。
    5. 與相關權利的區别:

      • 與物權: 物權是絕對權、支配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幹涉(如所有權)。債權是相對權、請求權,效力僅及于特定債務人。
      • 與人身權: 人身權(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通常不具有直接的財産内容,也不能轉讓。債權主要是財産權,可以轉讓(法律禁止或依性質不得轉讓的除外)。
    6. 重要性: 債權是市場經濟和社會交往的基石。它規範了財産在不同主體間的流轉(如買賣、借貸),保障了交易安全,為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侵權之債),并調整了無法律原因下財産變動的恢複(如不當得利之債)。一個健全的債權制度對于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秩序至關重要。

    權威參考來源:

    1.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 Restatements of the Law: 美國法律學會編纂的《法律重述》(如《合同法重述》、《侵權法重述》)是闡述美國普通法原則的權威文獻,詳細定義了合同權利(債權)、侵權責任(債權)等概念及其規則。 https://www.ali.org/publications/ (請注意查找具體重述卷冊)
    2.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at Cornell Law School: 提供免費、權威的美國法律信息。其Wex法律詞典對“Right in personam”(對人權,即債權)、“Contract”、“Tort”等有清晰解釋。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
    3. Oxford Refer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包含《A Dictionary of Law》等權威法律詞典,提供“Obligation”(義務,對應債權)、“Chose in action”(訴訟動産,指可通過訴訟主張的無體財産權,包括債權)等術語的精确定義和解釋。 https://www.oxfordreference.com/ (需訂閱或機構訪問)
    4.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典): 中國《民法典》合同編、侵權責任編等系統規定了債的發生原因、債權債務的内容、履行、保全、轉讓、消滅等規則,是理解中國法下債權制度的基礎法律文本。 http://www.npc.gov.cn/ (全國人大官網可查法律全文)
    5. World Bank - Doing Business Reports (Historical): 雖然該項目已結束,但其曆史報告強調了健全的債權債務法律制度(特别是擔保交易、破産制度)對營商環境和經濟效率的關鍵作用。 https://www.worldbank.org/en/programs/business-enabling-environment (可查閱存檔資料)

    網絡擴展資料

    Obligatory Right(債權)是法律術語,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權利人(債權人)有權要求義務人(債務人)履行特定行為(如支付款項、提供服務等)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法律性質


    2.關鍵特征


    3.常見場景與例句


    4.相關術語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法學文獻或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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