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mɪtɪməs/ 美:/'ˈmɪtəməs/
n. 免職;收押令
When a defendant is sentenced to the D.O.C., the court must fix the amount of restitution on the mittimus.
當被告被判處寬限日期時,法院必須将賠償額固定在收監令上。
n.|removal/deposal;免職;收押令
mittimus 是一個源自拉丁語的法律術語,字面意思是“我們發送”(we send)。它在普通法體系中,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具有特定的法律含義和用途:
核心定義: mittimus 最常指由法院籤發的正式命令或令狀,指令将某人(通常是已被判刑的罪犯)移交給監獄或其他拘留機構的官員進行監禁。它授權并命令執法官員(如警長)接收該人并将其安全押送至指定的監獄或矯正機構,以執行法院的判決。簡單來說,它是将犯人從法庭移交給監獄的“通行證”或移交令。
詞源與曆史背景: 該詞直接來源于拉丁語動詞 mittere(發送)的第一人稱複數現在時形式 mittimus(我們發送)。這反映了該文件的功能——法院通過它“發送”一個人去服刑。其使用曆史悠久,是普通法程式中的傳統文件之一。
法律功能與用途:
現代應用: 雖然 mittimus 作為一個特定術語在現代法律實踐中可能不如過去那樣顯眼,但其核心功能——通過法院命令将已判刑的犯人移交給監獄——仍然是刑事司法程式中的關鍵環節。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執行這一功能的文件可能仍被稱為 mittimus,或者被更現代的術語如“監禁令”(Warrant of Commitment)或“執行令”(Order of Commitment)所涵蓋,但其法律實質是相同的 。
重要性: mittimus 文件對于保障正當程式至關重要。它确保了個人隻有在獲得有效的法院命令後才能被剝奪自由并投入監獄,防止了非法拘留。它是連接法庭判決與實際刑罰執行之間的正式法律紐帶 。
參考來源:
mittimus 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含義如下:
1959 Senate Bill 0745: ...for the service of a mittimus of the District Court.(1959年法案中提及收押令的使用)。
He got his mittimus.(他已被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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