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quidated damage是什麼意思,liquidated damage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約定的損失賠償
例句
Abstract: The dispute of liquidated damage for delay (LAD) is not uncommon in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摘要]有關逾期違約金争議是較為常見的工程施工合同争議類型。
Payment of the liquidated damage for late delivery shall not release Licensor from its obligation to deliver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遲延交付違約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許可方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Contractor's liability is limited to a reasonable level, with its aggregate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e liquidated damages capped, and normally excluding consequential damage.
承包商的責任應有一合理之限制,其在合約中全部累計責任及約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應設有上限,且多排除衍生性損害賠償責任。
專業解析
liquidated damages(預定損害賠償金) 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雙方預先估算并明确約定,若一方發生特定違約行為(如未能按時履行義務),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的一筆固定金額或可計算金額的賠償金。
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意義在于:
- 預先約定與确定性: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是在合同籤訂時、違約發生前就明确約定好的。這不同于違約發生後根據實際損失計算的“unliquidated damages”(未預定損害賠償金)。
- 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法律承認并執行預定損害賠償金條款的關鍵在于,該金額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約時對違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合理預估(reasonable estimate)。其目的是為了在違約發生時,避免守約方證明實際損失的困難和成本,也為違約方提供了明确的責任預期。如果約定的金額被認定為是對違約方的懲罰(penalty),而非對損失的合理預估,則該條款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
- 證明實際損失的困難性:預定損害賠償金條款通常適用于違約造成的損失難以精确計算、證明成本高昂或存在不确定性(如延誤工期導緻間接商業機會損失、聲譽損害等)的情形。預先約定一個合理的賠償額有助于提高效率,減少糾紛。
- 強制執行的條件:要使預定損害賠償金條款有效且可強制執行,通常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 損失預估的合理性:在合同訂立時,預估的損失金額或計算方法必須是合理的,反映了對違約可能造成後果的善意判斷。
- 損失證明的困難性:在違約發生時,實際損失必須确實難以或無法精确計算和證明。
- 與“罰金”的區别:這是理解預定損害賠償金的核心。如果約定的金額顯著高于(grossly disproportionate to)任何可能發生的合理預估損失,其目的就被視為是威懾或懲罰違約方,而非補償守約方。這樣的條款會被視為無效的“罰金條款”(penalty clause)。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在合同訂立時可預見的損失範圍。
應用場景舉例:
- 工程建設合同:約定承包商若未能按期完工,需按每延誤一天支付固定金額的賠償金(例如,每天 X 元)。
- 貨物買賣合同:約定買方若未能按時提貨或付款,需支付合同總價一定比例的賠償金。
- 租賃合同:約定租戶若提前終止租約,需支付相當于若幹月租金的賠償金。
- 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約定加盟商若違反區域排他條款,需支付固定金額的賠償金。
權威參考來源:
- 美國法律協會《合同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356:這是美國合同法領域極具權威的學理重述。其第 356 條明确規定了預定損害賠償金與罰金的區别标準,強調賠償金必須是違約可能造成損失的合理預估,且損失需難以精确計算。該條款被美國各級法院廣泛引用和遵循。
- 英國最高法院判例:Cavendish Square Holding BV v Talal El Makdessi; ParkingEye Limited v BeavisUKSC 67:這個具有裡程碑意義的英國判例重新審視并澄清了預定損害賠償金與罰金的區分标準。最高法院确立了新的判斷标準:約定的金額是否是為了保護守約方在合同項下的“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該金額是否與保護該利益的程度相稱(proportionate)。這代表了英國法在此問題上現代權威觀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 585 條:中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該條款體現了中國法對預定損害賠償金(違約金)的基本立場:允許約定,但強調其補償性,并賦予法院或仲裁機構在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進行調整的權力。實踐中,判斷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損失,常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 29 條規定的标準(一般以實際損失的 30% 為參考上限)。
網絡擴展資料
根據權威來源和不同法律體系下的解釋,liquidated damage(或常用複數形式liquidated damages)是法律合同中的專業術語,指合同雙方事先約定的一種違約賠償金。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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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
該術語指在合同中預先确定的具體賠償金額或計算方法,用于補償一方因另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例如工程合同中,若施工方延遲交付,需按每天X元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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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 補償性:在英國法體系下,liquidated damages 僅作為對實際損失的合理預估,目的是補償而非懲罰()。
- 與“違約金”的差異:中國法中的“違約金”可能包含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質,而英美法下懲罰性條款(penalty)通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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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景
常見于國際商務合同、建築工程、并購協議等,用于明确違約後的責任範圍,避免訴訟中對損失金額的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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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條件
需滿足:① 籤約時預估金額合理,與潛在損失相符;② 實際損失難以精确計算;③ 條款表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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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與發音
- 中文譯法:清償損失額、約定損害賠償金、違約金(需結合法律體系具體分析,)。
- 發音:/ˈlɪkwɪdeɪtɪd ˈdæmɪdʒɪz/()。
注意:不同法域對條款效力的認定标準存在差異,建議在合同中明确適用法律()。如需具體案例分析,可參考新東方詞典的權威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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