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ation period是什麼意思,limitation period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時效期
例句
The expiration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 does not extinguish the right.
時效期間屆滿不毀滅權利。
The limitation period shall be counted anew from the time of discontinuance.
自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The time limitation period shall be recounted from the time of the interruption.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The limitation period for arbitration shall be calculated anew from the time of discontinuance.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The counting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 shall be resumed when the cause of suspension no longer exists.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
專業解析
"limitation period" 在法律領域的中文标準對應術語是訴訟時效。
它指的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式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有效期間。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 法律強制性規定:訴訟時效是由法律(通常是程式法或民法典中的時效章節)明确規定的期限,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任意延長或縮短。
- 權利行使的期限:它設定了權利人(通常是債權人或受害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内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以強制實現其權利(如要求對方履行債務、賠償損失等)的最後期限。
- 核心法律效果 - 勝訴權消滅:這是訴訟時效最核心的法律後果。
- 期限内起訴: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内提起訴訟或仲裁,且主張的權利成立,法院或仲裁機構會依法支持其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 期限屆滿(時效完成):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才提起訴訟或仲裁:
- 權利人仍享有起訴權:法院仍然會受理案件(程式權利仍在)。
- 義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如果義務人(通常是被告)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即主張時效利益),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當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這意味着權利人喪失了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其權利的勝訴權(實體權利雖未消滅,但失去了強制執行力)。
- 義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如果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仍可能支持權利人的請求(即義務人自願履行或放棄時效利益)。
- 起算點: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開始計算。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可能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在侵權糾紛中,可能從受害人知道損害和侵權人之日起算。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 期間長度:不同國家或地區、不同類型的權利(債權請求權是典型),訴訟時效期間長度不同。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争議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此為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并非嚴格意義上的訴訟時效,但效果類似)。
- 中斷與中止:訴訟時效并非一成不變。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發生:
- 中斷:在訴訟時效期間内,因權利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法定事由發生,導緻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暫停計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後,再繼續計算滿六個月。
總結來說,"limitation period" (訴訟時效) 是法律為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交易和司法秩序穩定而設定的制度。其主要法律效果在于,若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權利(提起訴訟/仲裁),且義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則權利人将喪失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勝訴權。
來源參考:
- 中國《民法典》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至第一百九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法律法規數據庫 (可查詢官方文本)
- 法律專業釋義: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對 "limitation period" 的解釋。
- 權威法律評注:如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論述。
網絡擴展資料
Limitation Period(時效期)是法律領域的重要術語,指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或法律程式的時間限制,超過該期限後,當事人需獲得法庭特别許可才能繼續相關申索。以下是詳細解釋:
1.核心定義
- 法律含義:指法律對特定類型的民事或刑事申索設定的有效期限,逾期未采取行動可能導緻權利喪失。
- 常見場景:適用于合同糾紛、侵權索賠、工傷索償等民事案件。
2.主要類型與期限
根據法律案件類型,時效期有所不同(以常見法域為例):
- 合同糾紛:通常為6年(自違約發生日起算)。
- 契約糾紛(如涉及房産):可能延長至12年。
- 人身傷害索賠(如交通事故):一般為3年(自傷害發生日起算)。
- 工傷索償:通常為2年(自意外發生日起算)。
3.時效後果
- 逾期影響:超過時效期後,原告需向法庭申請延期,否則申索可能被駁回。
- 例外情況:某些特殊情形(如原告在時效期間内無法發現損害)可能暫停或延長時效期。
4.與其他術語的關聯
- Limitation(限制):廣義上指任何限制性規則,而limitation period特指法律程式的時間限制。
- Prescriptive Period(時效期):部分法域中與“limitation period”同義,強調權利因時間流逝而消滅。
5.注意事項
- 法域差異: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時效期可能差異較大,需參考當地法律。
- 專業建議:涉及法律糾紛時,建議咨詢律師以确認具體時效規則。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查閱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規(如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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