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期
Minimal lease term: Two weeks.
機器最短租期兩周。
Article 2: Lease term is five years from September 1, 2007 to August 30, 2012.
第二條租賃期限共五年。租賃從2007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止。
During the lease term, take possession of the Premises without Party's B consent.
未經乙方同意,在租賃期間收回該物業。
Party B may not sell or mortgage the land to any third party during the lease term.
在租賃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賣、抵押給第三方;
If the lease term exceeds the service life of a temporary building, the excessive part shall be void.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Lease Term)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物的具體時間範圍。該術語在房地産、設備租賃等領域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固定期限
租賃期限一般以年、月、日為單位明确标注起止日期,例如“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此期間内承租人享有排他性使用權,出租方不得擅自終止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4條)。
續約條款與自動延期
部分合同會約定“續約選擇權”,允許承租人在原定租期結束後優先續租。例如商業地産租賃中常見“3+2”模式,即3年固定期加2年可選續約期。
法律約束與違約責任
租期内的租金調整、提前解約條件等均受《民法典》第703-717條約束。若一方在租期未滿時違約,需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特殊類型租期
"Lease term" 是法律和商業領域中常見的專業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權威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Lease term" 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即出租人(lessor)将資産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lessee)的特定時間段。例如:房屋租賃合同中可能約定租期為1年,汽車租賃可能按月計算租期。
英文術語 | 中文對應 | 說明 |
---|---|---|
Lessor | 出租人 | 資産所有者 |
Lessee | 承租人 | 資産使用者 |
Lease contract | 租賃合同 | 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
可通過等來源進一步了解不同租賃類型(如金融租賃、經營租賃)的具體條款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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