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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prudence是什麼意思,jurisprudence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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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prudence英标

英:/'ˌdʒʊərɪsˈpruːdns/ 美:/'ˌdʒʊrɪsˈpruːdns/

常用解釋

法學

類别

SAT

常用詞典

  • n. 法律體系;法學及其分支;法律知識;法院審判規程

  • 例句

  • 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will be held in Chicago by scholars of jurisprudence.

    法學學者們将在芝加哥舉行一場國際會議。

  • The crime is clearly recorded in jurisprudence.

    這種罪行在法理學上有明确的記載。

  • I am an expert of jurisprudence and you can consult me for anything.

    我是一名法學專家,你什麼事情都可以咨詢我。

  • This principle is enshrined in our Constitution and jurisprudence.

    這一原則已載入我們的憲法和法律體系中

  • The secrets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 lie in philosophy.

    法學、法理的奧秘在哲學之中。

  • The word property is widely used in civil jurisprudence.

    物在民法學上是一個被廣泛使用的概念。

  • There are no bright lines between different schools of jurisprudence.

    其實,在不同的法理學流派當中沒有十分明顯的區分界限。

  • Hobbes is a precursor of modern positivism and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霍布斯是現代實證主義法學和分析法學的先驅。

  • Apart from different types of jurisprudence, different schools of jurisprudence exist.

    法理學研究種類各異,法理學研究流派亦是如此。

  • 常用搭配

  • medical jurisprudence

    法醫學

  • 專業解析

    jurisprudence 是一個具有深厚曆史和多層含義的法律術語,其中文常譯為法理學或法學。它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含義:

    1. 法律哲學與理論體系: 這是最核心的含義。Jurisprudence 指對法律本身的性質、起源、基礎、目的、效力和邏輯結構進行系統化、批判性研究的學科。它探讨諸如“法律是什麼?”、“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如何?”、“法律權威從何而來?”、“正義的含義是什麼?”等根本性問題。它關注抽象的法律原理和普遍性的法律理論,而非具體法律規則的應用。例如,自然法學派、法律實證主義、法律現實主義、批判法律研究等都屬于法理學研究的範疇。它旨在理解法律的本質及其在社會中的作用。

    2. 法律體系或法律分支: 有時,jurisprudence 也用來指代一個特定的法律體系整體或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例如,人們可能會說“英美法理學”或“中國法理學”,意指該國家或地區的整體法律框架、原則和制度。

    3. 司法判例(主要在普通法系): 在普通法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jurisprudence 有一個更具體的含義,指法院的判決,尤其是上級法院(如最高法院、上訴法院)作出的、具有約束力或高度說服力的判決所形成的判例法。這些判例構成了法律的重要淵源,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必須遵循(遵循先例原則 stare decisis)。在這個意義上,jurisprudence 等同于 case law。例如,“關于這個問題的最新 jurisprudence 是最高法院去年的判決。”

    4. 法律科學: 更廣義地,jurisprudence 有時也被視為研究法律現象的科學,即“法律科學”。它試圖運用理性的、系統的方法來理解和分析法律。

    總結來說: Jurisprudence 的核心在于對法律本身進行深層次、理論化的思考和研究(法理學/法律哲學)。在普通法語境下,它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具體含義,即指由法院判決形成的判例法體系。理解該詞時需要結合具體的語境來判斷其确切所指。

    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資料

    jurisprudence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可以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1. 法學體系與理論研究 主要指向法律哲學和基礎理論研究,包括法律本質、原則、法律與社會關系等抽象層面的探讨。例如在學術研究中,常指代《法哲學》這類學科分支(如牛津詞典定義的"法理學")。

    2. 判例法實踐應用 在司法實踐中特指法院裁決形成的判例體系,即通過具體案件判決确立的法律解釋原則。例如法語解釋中強調的"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裁判慣例"。

    3. 法律知識系統 廣義上可指代法律學科整體或特定法律體系的知識集合。如《牛津英語辭典》将第三義項解釋為"一套法律或法律制度",涉及法律工作者運用的知識體系。

    這個詞的詞源演變體現了從"法律技能"到"理論體系"的擴展過程。需注意在具體語境中的側重差異:學術讨論多指法理學,司法實務多指判例法。其形容詞形式jurisprudential常用于修飾理論層面的法律研究(如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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