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保權益,保險利益;可保險産權
The second part is property insurable interest.
第二部分,財産保險利益。
The third part is insurable interest in life insurance.
第三部分是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The second is insurable interest in property insurance.
第二部分是財産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The individual policyholder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個人保險客戶必須擁有保險利益。
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general issues of insurable interest.
第一部分,保險利益的一般問題。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保險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具有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若保險标的發生損失,其将因此遭受經濟或情感上的損害。這一原則旨在防止保險被濫用為賭博工具或道德風險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需對保險标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例如,財産保險中,投保人需對房屋、車輛等标的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通常需與被保險人有血緣、婚姻或法定經濟依賴關系。
保險利益原則通過排除無關方的投機行為,維護保險制度的風險轉移本質。例如,英國1774年《人壽保險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該原則,成為現代保險制度的基石。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來源:中國人大網;
中國銀保監會《保險術語》行業标準;
《保險學原理》(孫祁祥著,北京大學出版社))
Insurable Interest(保險利益) 是保險領域的核心概念,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如財産、人身)具有法律承認的、可确定的經濟利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要素
法律要求與原則
作用與意義
應用場景示例
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保險法相關文獻或咨詢專業機構。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