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ɪnə'fɪʃəs/ 美:/',ɪnə'fɪʃəs/
adj. 沒有用的;無職務的;不盡道德上義務的
adj.|otiose/unprofitable;沒有用的;無職務的;不盡道德上義務的
inofficious 是一個形容詞,主要用于法律和正式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描述的是某種行為或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或正式認可,或者指人未履行應盡的職責或義務。具體可細分為以下兩層含義:
在法律上無效的;非正式的(尤指遺囑)
這是該詞最常見的法律用法,特指那些未遵循法定形式或程式要求的文件(尤其是遺囑),因此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例如,一份沒有適當見證人簽名的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為“inofficious”,從而無效。它強調文件因形式缺陷而失去官方認可的地位。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2版)
不盡責的;未履行義務的;非官方的(較少用)
在更廣泛的語境中(雖不常用),它可以形容人或行為未能履行其應盡的職責、義務或禮儀,帶有“不盡責”或“不合乎規範”的意味。它也可指非官方性質的行為或狀态,但此用法相對罕見。
來源:《牛津英語詞典》(OED Online);《韋氏大學詞典》(第12版)
詞源與理解要點:
該詞源于拉丁語 inofficiosus(in- 表示“不” + officiosus 表示“盡職的、合乎禮節的”)。理解的關鍵在于其否定前綴in- 與核心詞根officious 的對比。需注意:
“Inofficious” 的核心概念是“缺乏法律效力/正式認可” 或“未盡應盡之責”。在法律文件中(尤其是遺囑語境),它幾乎等同于“因形式缺陷而無效”;在描述行為時,則指“未履行職責或義務”。其使用高度依賴具體語境,尤其在法律領域具有精确含義。
根據權威詞典和法律語境,"inofficious" 是一個形容詞,主要含義如下:
無職務的/非官方的
指沒有正式職位或官方授權的狀态。例如描述某人在特定場合下缺乏正式職責。
無實際效用的
表示某事物缺乏實際用途或價值,屬于較為文學化的表達。
未盡道德義務的(法律術語)
在法律領域特指未履行道德責任的行為,如“inofficious testament”指未合理考慮親屬贍養義務的遺囑,可能導緻遺囑部分無效。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法律場景下需特别注意其特殊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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