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陪審團
He was summoned to testify before a grand jury.
他被傳喚出庭在大陪審團前作證。
He was indicted by a grand jury on two counts of murder.
他被大陪審團以兩項謀殺罪名正式起訴。
They have already given evidence before a grand jury in Washington.
他們在華盛頓已經向大陪審團提交了證據。
Last month, a federal grand jury began mulling evidence in the case.
上個月,一個聯邦大陪審團開始仔細斟酌該案的證據。
The grand jury presented many offenses.
大陪審團裁決許多犯法行為。
Grand Jury(大陪審團)是美國司法體系中一種特殊的法律程式,主要用于決定是否對刑事重罪案件提起正式起訴。其核心職能是審查檢察官提供的證據,判斷是否存在“合理依據”(probable cause)支持指控。與審判陪審團不同,大陪審團不裁決被告是否有罪,而是決定案件是否應進入審判階段。
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聯邦重罪案件必須通過大陪審團審查方可起訴(即“大陪審團起訴書”制度)。其組成通常包括16至23名公民,審議過程保密,以保護證人隱私并避免外界幹擾。大陪審團的決議采取多數表決制,若通過則籤發“起訴書”(indictment),反之則駁回案件。
來源參考:
關于grand jury(大陪審團)的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Grand jury 是美國司法體系中的一種特殊陪審團,主要職責是審查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出正式起訴(即籤發起訴書)。其名稱中的“grand”源于其規模通常比審判陪審團更大。
核心職能
組成與程式特點
實際案例
例如,在2014年“邁克爾·布朗槍擊案”中,密蘇裡州檢察官曾向大陪審團提交證據,最終決定不起訴涉事警察。聯邦層面,大陪審團也曾介入調查俄羅斯幹預美國大選等重大案件。
與審判陪審團的區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或法律流程,可參考相關司法案例或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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