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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尤指國家)征用;剝奪……的財産(expropriate 的過去式及過去分詞)
The Bolsheviks expropriated the property of the landowners.
布爾什維克征收了地主的土地。
The State expropriated the king.
國家沒收了國王的財産。
The state expropriated his palace.
國家征用了他的宅邸。
The State expropriated all the oil Wells.
國家征用了所有的油井。
He expropriated my ideas for his own article.
他剽竊我的觀點來寫他的文章。
expropriated 是一個法律和經濟領域的術語,主要指政府或有權機構強制取得私有財産(如土地、房屋或其他資産)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通常用于公共目的。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關鍵點:
強制性與非自願性:財産被征用并非所有者自願出售或轉讓,而是基于法律授權被強制剝奪所有權或使用權。所有者即使不同意,也必須服從。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線上版對 "expropriation" 的定義強調其強制性本質)
參考鍊接: https://www.blackslawdictionary.com/expropriation/ (注:此為權威法律詞典标準條目鍊接示例,實際内容需訂閱訪問)
公共利益目的:征用行為通常需要證明是為了公共利益(Public Use/Public Purpose),例如修建道路、學校、醫院、公園、公共設施,或進行城市更新、經濟發展項目等。
來源:世界銀行文件《土地征收指南》
參考鍊接: https://documents.worldbank.org/en/publication/documents-reports/documentdetail/695741468331234822/guidance-note-3-expropriation (世界銀行關于土地征收原則的官方文件)
補償要求:雖然財産被強制取得,但國際通行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政府必須向原所有者支付公正補償(Just Compensation)。補償标準通常是征收時財産的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關于出于發展目的進行搬遷和遷離的人權準則》
參考鍊接: 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basic-principles-and-guidelines-development-based-evictions-and (聯合國關于征用與搬遷中保障人權的指導文件)
法律程式保障:合法的征用行為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式,包括事先通知、說明理由、給予所有者申訴或聽證的機會等,以确保程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來源:同上,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文件及各國國内法普遍原則。
總結來說,“expropriated”描述的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式強制取得私有財産,并(原則上)給予公正補償的行為。 它區别于自願買賣(Purchase)或沒收(Confiscation,通常無補償)。該詞在法律文書、新聞報道(尤其涉及土地糾紛、基礎設施建設)和國際發展項目中頻繁出現。
“Expropriated”是動詞“expropriate”的過去式和過去分詞形式,主要用于法律或政治語境中,表示通過官方權力剝奪個人或實體的財産所有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征用或沒收財産
指政府或權威機構依法強制取得私有財産(如土地、資産等),通常用于公共項目或國家利益。例如:
剝奪所有權
不僅限于物理財産,也可能涉及權利或資源的轉移。例如:
如需更多例句或用法擴展,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海詞詞典、有道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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