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白背書
A document issued to bearer is acceptable where the credit requires an insurance document endorsed in blank and vice versa.
如果信用證要求空白背書式的保險單據,則保險單據也可開立成來人式,反之亦然。
Drafts must be accompanied by full set original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made to order, endorsed in blank, marked right, prepaid.
彙票必須附有結果套印有“貨物收清”字樣的正本海運提單,憑指示、空缺背書,并寫明“運費已付”。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two negotiable forms indicating Original and Duplicate Plus one Non-Negotiable Copy endorsed in Blank.
信用證要求兩份可轉讓保單,并注明正本和複本,和一份不可轉讓複本,空白背書。
Full set clean shipped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made out to order Bank of China and endorsed in blank, notifying Buyer.
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注明運費預付,作成以中國銀行指示擡頭,空白背書,并通知買方。
|endorsement in blank;空白背書
空白背書(Endorsed in Blank) 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僅籤署自己的姓名(或籤章),而不記載被背書人(受讓人)名稱的背書方式。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效力如下:
背書人僅在票據背面簽名,無需填寫受讓人信息。例如,一張彙票的持有人張三在背面籤署“張三”,即構成空白背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7條)。
票據交付後,後續持票人可直接行使票據權利(如請求付款),無需再次背書。持票人可自行補記被背書人名稱,或繼續以空白背書方式流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9條)。
空白背書大幅簡化轉讓流程,提升票據流通效率,但因未限定受讓人身份,可能導緻票據被惡意取得或卷入糾紛(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29條)。
合法持票人即使未補記名稱,仍可依據連續背書證明權利歸屬(《票據法》第31條)。但若票據遺失,拾得人可能利用空白背書冒領款項。
空白背書與記名背書對比
類型 | 背書形式 | 轉讓方式 | 安全性 |
---|---|---|---|
空白背書 | 僅背書人籤章 | 交付即轉讓 | 較低,易流通 |
記名背書 | 注明“付給[受讓人名稱]” | 需受讓人背書後轉讓 | 較高,權責清晰 |
第27條明确定義背書行為,第31條規定背書連續性要求。
第29條明确空白背書的操作規範及銀行審查責任。
第49條界定空白背書補記的法律效力及持票人權利邊界。
注:本文法律條款引自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www.npc.gov.cn)及中國人民銀行官網(www.pbc.gov.cn)公開文件。
“Endorsed in blank”是金融和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國際貿易單證規則或金融票據法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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