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體所有制
Rural land is under collective ownership.
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
Collective ownership (Maps to collective code ownership).
集體所有權(映射到集體代碼所有權(collective code ownership))。
In addition, it is the state and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land ill-defined problems.
此外,還探讨了國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清的問題。
Litchi species is not my home. However, there is a large hill, under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我家不種荔枝。但後山有一大片,歸集體所有。
There are only two kinds of land ownership in our country-state ownership and collective ownership.
我國隻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形式——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collective property;集體所有制
集體所有權(collective ownership)是指特定財産或資源由一群人共同擁有并管理的所有制形式,其核心特征是資産權益歸屬于集體而非個人。這一概念在不同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中具有差異化内涵,主要呈現以下三個層面的特征:
法律屬性與經濟權益的統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外,屬于集體所有。集體成員通過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管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派生權利則保障個體權益。該制度在中國農村土地改革中發揮了穩定農業生産關系的作用(來源:中國政府網《憲法》第十條)。
決策機制與利益分配的協同性
世界銀行研究報告指出,集體所有權在發展中國家常表現為社區對自然資源(如森林、水源)的共同管理,通過民主協商機制制定使用規則。例如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大會對土地流轉收益進行分配,體現個體與集體的利益平衡(來源:世界銀行《集體資源管理實踐》)。
曆史演進與國際實踐的多樣性
蘇聯的集體農莊(kolkhoz)曾實行生産資料集體所有與按勞分配結合的模式,而中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則禁止買賣且繼承權受限,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設計。這種差異反映出所有制形式與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適應性(來源:《集體所有制經濟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當前中國正在深化集體産權制度改革,202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進一步明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規則,強化了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分置架構(來源:自然資源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解讀)。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的案例研究顯示,完善的集體所有權制度可使農業産值提升12-18%(來源:國際農發基金農村發展報告)。
“Collective ownership”是一個複合詞,由“collective”(集體的)和“ownership”(所有權/所有制)組成,通常譯為集體所有制或集體所有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財産、資源或權利由特定群體共同擁有和管理,而非個人或國家單獨持有。其核心是強調“集體共同決策與利益共享”。
經濟與法律
企業管理與協作
如果需要更具體的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如、5、8)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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