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den of persuasion是什麼意思,burden of persuasion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說服責任;舉證責任
例句
Judicially, we should utilize judge's discretion for application of inverting 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and choice of medical identifications.
在司法上,則要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解決好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和醫療鑒定中引發的問題。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above contradiction, the burden of proof was divided into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and 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證明責任開始分化為提供證據責任與說服責任。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and burden of persuasion in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subjective burden and objective burden are different, strictly speaking.
英美法系的提出證據責任、說服責任和大陸法系的主觀證明責任、客觀證明責任,嚴格來說,存在區别不能簡單等同。
同義詞
|burden of proof;說服責任;舉證責任
專業解析
"burden of persuasion" 是一個核心的法律術語,尤其在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中至關重要,中文通常譯為說服責任或法定證明責任。它指的是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或公訴方)在訴訟中必須說服事實認定者(法官或陪審團)相信其主張的事實真實存在,并且達到法律所要求的證明标準的責任。
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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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與作用:
- 說服責任決定了在訴訟結束時,如果事實認定者對于某項關鍵事實的真實性仍處于無法确信的狀态(即真僞不明),則由承擔該說服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風險。
- 它解決的是當證據不足以讓裁判者形成确定心證時,誰應承擔不利後果的問題。這是實體法規則在訴訟程式中的體現,通常由實體法預先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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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則:
- 在民事訴訟中,說服責任通常由提出肯定性主張(affirmative claim)的原告承擔。例如,在違約訴訟中,原告需說服法官相信合同存在、被告違約以及自己遭受了損失。
- 在刑事訴訟中,說服責任幾乎完全由控方(檢察官)承擔,且必須達到極高的證明标準——“排除合理懷疑”。被告通常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說服責任(但有提出證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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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标準:
- 說服責任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标準才能卸除。不同的案件類型和主張,證明标準不同:
- 刑事訴訟(控方): 排除合理懷疑 - 這是最高的證明标準。
- 民事訴訟(通常): 優勢證據 - 即“更可能為真”的标準(大于50%的可能性)。
- 某些特殊民事主張(如欺詐): 可能需要達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标準(介于優勢證據和排除合理懷疑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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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舉證責任”的區别:
- 說服責任常與“burden of production”(提出證據責任或證據責任)混淆。兩者是舉證責任的兩個層面:
- 提出證據責任: 指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足夠證據,使某個争議問題有資格提交給事實認定者進行裁決。如果未能滿足此責任,法官可以直接作出對未履行方不利的裁決(如駁回起訴或作出即決判決)。這是程式性的責任。
- 說服責任: 如前所述,是在案件事實最終真僞不明時決定敗訴風險歸屬的實體性責任。即使滿足了提出證據責任将案件提交給陪審團,最終仍可能因未能滿足說服責任而敗訴。
總結來說,“burden of persuasion”(說服責任)是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必須說服事實認定者相信其主張為真,并達到法定證明标準的責任。若未能達到該标準,即使對方未提出有力反駁,該方也将承擔敗訴後果。它是實體法分配訴訟風險的核心機制,與程式性的“提出證據責任”共同構成完整的舉證責任體系。
權威參考來源:
-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 Burden of Persuasion: 提供了清晰的定義、分配原則以及與證明标準的關系。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burden_of_persuasion
- Justia - Burden of Proof: 詳細解釋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說服責任(作為舉證責任的一部分)的分配和标準,特别是強調了刑事訴訟中控方的責任。 https://www.justia.com/criminal/procedure/miscellaneous/burden-of-proof/
-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如 In re Winship, 397 U.S. 358 (1970)): 該判例确立了刑事訴訟中控方必須證明犯罪構成的每一項要素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标準的憲法性原則,是說服責任在刑事領域最權威的體現。可通過美國最高法院官網或法律數據庫(如 Oyez, SCOTUSblog)查詢。
網絡擴展資料
“Burden of persuasion”是法律領域的專業術語,主要涉及訴訟中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義務通過證據說服裁判者(如法官或陪審團)相信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在英美法系中,它與“burden of production”(舉證責任)共同構成“burden of proof”(證明責任)的兩個層面。
2.核心特征
- 不轉移性:該責任在訴訟過程中始終由最初承擔的一方負責,不會轉移給對方當事人。例如刑事訴訟中檢方需全程承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責任。
- 證明标準:根據案件類型不同,需達到“優勢證據”(民事案件)或“排除合理懷疑”(刑事案件)等法定标準。
3.與“舉證責任”的區别
- Burden of persuasion(說服責任):涉及對事實的最終說服義務,決定案件結果。
- Burden of production(舉證責任):僅要求提供足夠證據使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可在當事人間轉移。
4.應用場景
- 刑事審判:檢方需承擔說服責任,證明被告有罪。
- 民事糾紛:原告需證明被告存在過錯或違約行為。
補充說明
該術語常被譯為“說服責任”或“證明責任”,中文法律文獻中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發音為 /ˈbɜːrdn əv pərˈsweɪʒ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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