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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den of persuasion是什麼意思,burden of persuasion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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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詞典

  • 說服責任;舉證責任

  • 例句

  • Judicially, we should utilize judge's discretion for application of inverting 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and choice of medical identifications.

    在司法上,則要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解決好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和醫療鑒定中引發的問題。

  •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above contradiction, the burden of proof was divided into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and 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證明責任開始分化為提供證據責任與說服責任。

  •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and burden of persuasion in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subjective burden and objective burden are different, strictly speaking.

    英美法系的提出證據責任、說服責任和大陸法系的主觀證明責任、客觀證明責任,嚴格來說,存在區别不能簡單等同。

  • 同義詞

  • |burden of proof;說服責任;舉證責任

  • 專業解析

    "burden of persuasion" 是一個核心的法律術語,尤其在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中至關重要,中文通常譯為說服責任或法定證明責任。它指的是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或公訴方)在訴訟中必須說服事實認定者(法官或陪審團)相信其主張的事實真實存在,并且達到法律所要求的證明标準的責任。

    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包括:

    1. 核心定義與作用:

      • 說服責任決定了在訴訟結束時,如果事實認定者對于某項關鍵事實的真實性仍處于無法确信的狀态(即真僞不明),則由承擔該說服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風險。
      • 它解決的是當證據不足以讓裁判者形成确定心證時,誰應承擔不利後果的問題。這是實體法規則在訴訟程式中的體現,通常由實體法預先設定。
    2. 分配原則:

      • 在民事訴訟中,說服責任通常由提出肯定性主張(affirmative claim)的原告承擔。例如,在違約訴訟中,原告需說服法官相信合同存在、被告違約以及自己遭受了損失。
      • 在刑事訴訟中,說服責任幾乎完全由控方(檢察官)承擔,且必須達到極高的證明标準——“排除合理懷疑”。被告通常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說服責任(但有提出證據的責任)。
    3. 證明标準:

      • 說服責任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标準才能卸除。不同的案件類型和主張,證明标準不同:
        • 刑事訴訟(控方): 排除合理懷疑 - 這是最高的證明标準。
        • 民事訴訟(通常): 優勢證據 - 即“更可能為真”的标準(大于50%的可能性)。
        • 某些特殊民事主張(如欺詐): 可能需要達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标準(介于優勢證據和排除合理懷疑之間)。
    4. 與“舉證責任”的區别:

      • 說服責任常與“burden of production”(提出證據責任或證據責任)混淆。兩者是舉證責任的兩個層面:
        • 提出證據責任: 指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足夠證據,使某個争議問題有資格提交給事實認定者進行裁決。如果未能滿足此責任,法官可以直接作出對未履行方不利的裁決(如駁回起訴或作出即決判決)。這是程式性的責任。
        • 說服責任: 如前所述,是在案件事實最終真僞不明時決定敗訴風險歸屬的實體性責任。即使滿足了提出證據責任将案件提交給陪審團,最終仍可能因未能滿足說服責任而敗訴。

    總結來說,“burden of persuasion”(說服責任)是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必須說服事實認定者相信其主張為真,并達到法定證明标準的責任。若未能達到該标準,即使對方未提出有力反駁,該方也将承擔敗訴後果。它是實體法分配訴訟風險的核心機制,與程式性的“提出證據責任”共同構成完整的舉證責任體系。

    權威參考來源:

    1.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 Burden of Persuasion: 提供了清晰的定義、分配原則以及與證明标準的關系。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burden_of_persuasion
    2. Justia - Burden of Proof: 詳細解釋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說服責任(作為舉證責任的一部分)的分配和标準,特别是強調了刑事訴訟中控方的責任。 https://www.justia.com/criminal/procedure/miscellaneous/burden-of-proof/
    3.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如 In re Winship, 397 U.S. 358 (1970)): 該判例确立了刑事訴訟中控方必須證明犯罪構成的每一項要素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标準的憲法性原則,是說服責任在刑事領域最權威的體現。可通過美國最高法院官網或法律數據庫(如 Oyez, SCOTUSblog)查詢。

    網絡擴展資料

    “Burden of persuasion”是法律領域的專業術語,主要涉及訴訟中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義務通過證據說服裁判者(如法官或陪審團)相信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在英美法系中,它與“burden of production”(舉證責任)共同構成“burden of proof”(證明責任)的兩個層面。

    2.核心特征

    3.與“舉證責任”的區别

    4.應用場景

    補充說明

    該術語常被譯為“說服責任”或“證明責任”,中文法律文獻中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發音為 /ˈbɜːrdn əv pərˈsweɪʒ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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