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den of persuasion是什么意思,burden of persuasion的意思翻译、用法、同义词、例句
常用词典
说服责任;举证责任
例句
Judicially, we should utilize judge's discretion for application of inverting 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and choice of medical identifications.
在司法上,则要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好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和医疗鉴定中引发的问题。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above contradiction, the burden of proof was divided into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and 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证明责任开始分化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and burden of persuasion in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subjective burden and objective burden are different, strictly speaking.
英美法系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严格来说,存在区别不能简单等同。
同义词
|burden of proof;说服责任;举证责任
专业解析
"burden of persuasion" 是一个核心的法律术语,尤其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中文通常译为说服责任或法定证明责任。它指的是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或公诉方)在诉讼中必须说服事实认定者(法官或陪审团)相信其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并且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的责任。
其核心含义和要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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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义与作用:
- 说服责任决定了在诉讼结束时,如果事实认定者对于某项关键事实的真实性仍处于无法确信的状态(即真伪不明),则由承担该说服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
- 它解决的是当证据不足以让裁判者形成确定心证时,谁应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这是实体法规则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通常由实体法预先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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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
- 在民事诉讼中,说服责任通常由提出肯定性主张(affirmative claim)的原告承担。例如,在违约诉讼中,原告需说服法官相信合同存在、被告违约以及自己遭受了损失。
- 在刑事诉讼中,说服责任几乎完全由控方(检察官)承担,且必须达到极高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被告通常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说服责任(但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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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
- 说服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才能卸除。不同的案件类型和主张,证明标准不同:
- 刑事诉讼(控方): 排除合理怀疑 - 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
- 民事诉讼(通常): 优势证据 - 即“更可能为真”的标准(大于50%的可能性)。
- 某些特殊民事主张(如欺诈): 可能需要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介于优势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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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 说服责任常与“burden of production”(提出证据责任或证据责任)混淆。两者是举证责任的两个层面:
- 提出证据责任: 指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足够证据,使某个争议问题有资格提交给事实认定者进行裁决。如果未能满足此责任,法官可以直接作出对未履行方不利的裁决(如驳回起诉或作出即决判决)。这是程序性的责任。
- 说服责任: 如前所述,是在案件事实最终真伪不明时决定败诉风险归属的实体性责任。即使满足了提出证据责任将案件提交给陪审团,最终仍可能因未能满足说服责任而败诉。
总结来说,“burden of persuasion”(说服责任)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必须说服事实认定者相信其主张为真,并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责任。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即使对方未提出有力反驳,该方也将承担败诉后果。它是实体法分配诉讼风险的核心机制,与程序性的“提出证据责任”共同构成完整的举证责任体系。
权威参考来源:
-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 Burden of Persuasion: 提供了清晰的定义、分配原则以及与证明标准的关系。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burden_of_persuasion
- Justia - Burden of Proof: 详细解释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说服责任(作为举证责任的一部分)的分配和标准,特别是强调了刑事诉讼中控方的责任。 https://www.justia.com/criminal/procedure/miscellaneous/burden-of-proof/
-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如 In re Winship, 397 U.S. 358 (1970)): 该判例确立了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证明犯罪构成的每一项要素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宪法性原则,是说服责任在刑事领域最权威的体现。可通过美国最高法院官网或法律数据库(如 Oyez, SCOTUSblog)查询。
网络扩展资料
“Burden of persuasion”是法律领域的专业术语,主要涉及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以下是详细解释:
1.基本定义
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义务通过证据说服裁判者(如法官或陪审团)相信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英美法系中,它与“burden of production”(举证责任)共同构成“burden of proof”(证明责任)的两个层面。
2.核心特征
- 不转移性:该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始终由最初承担的一方负责,不会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例如刑事诉讼中检方需全程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
- 证明标准:根据案件类型不同,需达到“优势证据”(民事案件)或“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等法定标准。
3.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 Burden of persuasion(说服责任):涉及对事实的最终说服义务,决定案件结果。
- Burden of production(举证责任):仅要求提供足够证据使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可在当事人间转移。
4.应用场景
- 刑事审判:检方需承担说服责任,证明被告有罪。
- 民事纠纷: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
补充说明
该术语常被译为“说服责任”或“证明责任”,中文法律文献中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发音为 /ˈbɜːrdn əv pərˈsweɪʒ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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