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某人負責
"be responsible to sb"是英語中表示責任關系的常用表達,其核心含義指個人或機構需要向特定對象履行彙報、解釋或承擔義務的職責。該短語在法律、職場和公共管理領域具有明确的應用規範:
組織層級責任
多用于描述上下級或監管關系,例如政府部長需向議會彙報工作(來源:[牛津高階英語詞典]https://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體現權力制衡原則。英國《大臣守則》明确規定"大臣對議會負有集體責任",印證該短語在憲政體系中的法定效力。
企業管理制度
根據劍橋商務英語詞典(來源:[劍橋詞典]https://dictionary.cambridge.org),項目經理通常需要"be responsible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即通過定期述職接受董事會的監督,這種垂直責任體系保障企業決策透明度。
公共機構義務
世界銀行《治理框架》文件(來源:[世界銀行官網]https://www.worldbank.org)強調監管機構必須"be directly responsible to the public",要求通過信息公開、聽證會等形式建立公衆問責機制。
需注意該短語與"be responsible for"的本質區别:前者強調責任對象(如"be responsible to shareholders"指向股東負責),後者側重責任内容(如"be responsible for quality control"負責質量控制)。英國法律協會發布的《公司治理指南》(來源:[Law Society]https://www.lawsociety.org.uk)特别指出混淆這兩個表達可能引發合同糾紛。
“Be responsible to sb”是一個英語短語,其核心含義是“對某人負責”或“向某人彙報/承擔責任”,通常用于描述職責關系中的上下級或機構之間的義務。
職責指向性
該短語強調責任的對象是“某人”(sb),常見于正式或組織語境中。例如:
與“be responsible for”的區别
使用場景
多用于職場、政府、法律等正式場合,體現層級關系或問責機制。日常口語中更常用“report to”替代,如:I report to my supervisor.(我向主管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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