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仲裁條款;公斷條款
Shall we discuss the arbitration clause now?
我們可以讨論一下仲裁條款嗎?
Shall we discuss the arbitration clause now?
我們要不要現在來讨論仲裁的條款?。
Most of the contract have arbitration clause.
大多數的合同都有仲裁條款。
There is an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contract.
請您看看合同一般條款的第五條。
|arbitral clause;[法]仲裁條款;公斷條款
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是合同中約定争議解決方式的核心法律條款,指雙方當事人在争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自願将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争議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協議。其核心特征與法律效力如下:
自願合意性
仲裁條款需基于雙方自願籤訂,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排除法院訴訟管轄權。
排他性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條款排除法院對争議的司法管轄權。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8條規定,若存在有效仲裁協議,法院應拒絕受理相關訴訟。
終局性與執行力
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可依據《紐約公約》在170餘個締約國申請強制執行。例如國際商會(ICC)仲裁院裁決在全球範圍内的強制執行力已獲普遍認可。
根據中國《仲裁法》第16條,有效仲裁條款須包含:
示例條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為各國立法提供标準框架。
仲裁條款起草指南 明确推薦标準化表述。
示範仲裁條款 符合中國法律強制性規定。
比較項 | 仲裁條款 | 訴訟條款 |
---|---|---|
程式主導方 | 當事人選定仲裁庭 | 國家法院 |
保密性 | 一般不公開審理 | 通常公開審理 |
裁決效力 | 一裁終局,可跨境執行 | 可上訴,執行限于法域内 |
靈活性 | 可約定程式規則 | 嚴格遵循訴訟法 |
注:仲裁條款的效力可能因違反公共政策(如反壟斷争議)或約定模糊(如未明确仲裁機構)而無效,建議咨詢專業律師起草。
"Arbitration clause"(仲裁條款)是合同中的一項法律條款,用于規定當合同雙方發生争議時,通過仲裁而非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仲裁程式或具體案例,可參考、10、12的來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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