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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cipatory breach是什麼意思,anticipatory breach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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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詞典

  • 期前違約,預期違約

  • 例句

  • The second part is on implied anticipatory breach.

    第二部分介紹了默示預期違約制度。

  • Chapter 3 concerns the comparison and research of anticipatory breach remedial measures.

    第3章是對預期違約補救措施的比較和研究。

  • In the third part, it expounds the evolution of the system of anticipatory breach in China.

    第三部分闡述預期違約制度在我國的演變。

  • The different reme***s are regulated in the law for the two forms of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針對兩種違約形态的不同特點,法律對其規定了不同的救濟方法。

  • In traditional civil law system, we can not find the doctrine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傳統大陸法系并沒有預期違約制度的規定,而隻存在與其相類似的不安抗辯權制度。

  • 專業解析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 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通過明示聲明或行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法律行為。該概念賦予守約方在履行期到來前提前采取法律救濟措施的權利,是合同法中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依據

    預期違約的構成需滿足兩個要件:

    1. 時間要件:違約表示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
    2. 行為要件:違約方通過語言或行為(如轉移資産、拒絕準備履約)清晰表明其将不履行核心義務。

      該規則源于英美普通法,後被《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2條及中國《民法典》第578條吸收,成為國際通行的違約救濟制度。

    二、與實質違約的區别

    預期違約的特殊性在于其前置性:

    三、法律救濟措施

    守約方有權選擇以下救濟方式:

    1. 中止履行:暫停己方義務履行(如停止供貨);
    2. 解除合同:立即終止合同關系;
    3. 損害賠償:主張包括利潤損失在内的賠償;
    4. 要求提供擔保:在對方撤回違約表示後,可要求其提供履約保證。

      (依據: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50)

    四、經典案例與權威解釋

    在英美法判例Hochster v. De La Tour (1853) 中,雇主在雇傭合同履行前通知雇員解約,法院認定構成預期違約,支持雇員立即索賠。中國《民法典》第578條明确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著名法學家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中指出,該條款的确立“顯著提升了合同關系的穩定性”。


    權威參考來源:

    1.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2條(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官網
    2. 中國《民法典》第578條(全國人大法律庫
    3.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5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4.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50(美國法律協會)
    5. 判例:Hochster v. De La Tour (1853) 118 Eng. Rep. 922

    網絡擴展資料

    anticipatory breach(預期違約/期前違約)是合同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确表示或通過行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行為。其核心特點及法律意義如下:

    一、定義與特征

    1. 時間特殊性:違約行為發生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2. 表現形式:
      • 明示拒絕:如買方在付款期限前明确通知賣方不支付貨款;
      • 默示行為:如賣方在交貨前将貨物轉售第三方,導緻無法履約。

    二、法律依據

    1. 國際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第71-72條規定,未違約方可中止履行或宣告合同無效,但需提前通知對方。
    2. 英美法系:
      • 起源自1853年霍徹斯特訴德·拉·圖爾案(Hochster v. De la Tour),确立了未違約方無需等待履行期即可采取救濟措施的原則;
      • 英國《Chitty on Contract》指出,違約方的行為需使“合理人”認為其無履約意願。

    三、救濟措施

    1. 中止履行:未違約方可暫停自身義務(如停止付款或發貨)。
    2. 解除合同:若違約方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可直接宣告合同無效。
    3. 損害賠償:未違約方有權要求賠償因提前違約造成的損失。

    四、實際應用場景

    anticipatory breach為合同履行提供了提前保護機制,平衡了雙方權益。其判斷需結合行為嚴重性及履約可能性,具體適用建議參考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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