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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cipatory breach是什么意思,anticipatory breach的意思翻译、用法、同义词、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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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词典

  • 期前违约,预期违约

  • 例句

  • The second part is on implied anticipatory breach.

    第二部分介绍了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 Chapter 3 concerns the comparison and research of anticipatory breach remedial measures.

    第3章是对预期违约补救措施的比较和研究。

  • In the third part, it expounds the evolution of the system of anticipatory breach in China.

    第三部分阐述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演变。

  • The different reme***s are regulated in the law for the two forms of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针对两种违约形态的不同特点,法律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法。

  • In traditional civil law system, we can not find the doctrine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传统大陆法系并没有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而只存在与其相类似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专业解析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通过明示声明或行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法律行为。该概念赋予守约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提前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的权利,是合同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

    一、核心定义与法律依据

    预期违约的构成需满足两个要件:

    1. 时间要件:违约表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2. 行为要件:违约方通过语言或行为(如转移资产、拒绝准备履约)清晰表明其将不履行核心义务。

      该规则源于英美普通法,后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2条及中国《民法典》第578条吸收,成为国际通行的违约救济制度。

    二、与实质违约的区别

    预期违约的特殊性在于其前置性:

    三、法律救济措施

    守约方有权选择以下救济方式:

    1. 中止履行:暂停己方义务履行(如停止供货);
    2. 解除合同:立即终止合同关系;
    3. 损害赔偿:主张包括利润损失在内的赔偿;
    4. 要求提供担保:在对方撤回违约表示后,可要求其提供履约保证。

      (依据: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50)

    四、经典案例与权威解释

    在英美法判例Hochster v. De La Tour (1853) 中,雇主在雇佣合同履行前通知雇员解约,法院认定构成预期违约,支持雇员立即索赔。中国《民法典》第5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著名法学家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中指出,该条款的确立“显著提升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权威参考来源: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2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官网
    2. 中国《民法典》第578条(全国人大法律库
    3.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5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50(美国法律协会)
    5. 判例:Hochster v. De La Tour (1853) 118 Eng. Rep. 922

    网络扩展资料

    anticipatory breach(预期违约/期前违约)是合同法中的专业术语,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核心特点及法律意义如下:

    一、定义与特征

    1. 时间特殊性: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2. 表现形式:
      • 明示拒绝:如买方在付款期限前明确通知卖方不支付货款;
      • 默示行为:如卖方在交货前将货物转售第三方,导致无法履约。

    二、法律依据

    1. 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第71-72条规定,未违约方可中止履行或宣告合同无效,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2. 英美法系:
      • 起源自1853年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 v. De la Tour),确立了未违约方无需等待履行期即可采取救济措施的原则;
      • 英国《Chitty on Contract》指出,违约方的行为需使“合理人”认为其无履约意愿。

    三、救济措施

    1. 中止履行:未违约方可暂停自身义务(如停止付款或发货)。
    2. 解除合同:若违约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可直接宣告合同无效。
    3. 损害赔偿:未违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提前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实际应用场景

    anticipatory breach为合同履行提供了提前保护机制,平衡了双方权益。其判断需结合行为严重性及履约可能性,具体适用建议参考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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