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受天子命能自置官吏以治家邑。《周礼·春官·大宗伯》:“六命赐官。” 郑玄 注:“此王六命之卿。赐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诸侯。”
(2).后世指授以官职。《宋史·礼志二四》:“若赐官,即赞谢再拜,并归次易其所赐服。”
赐官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中的特殊授官形式,指君主以赏赐名义授予臣民官职。该制度最早见于《周礼》"以德诏爵"的记载,汉代形成制度化体系,《汉书·高帝纪》载刘邦曾"赐爵授官以酬军功"。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赐"字从贝从易,《说文解字》释为"予也",本义指上对下的赏赐;"官"字从宀从㠯,《康熙字典》引《尔雅》注"官,事君也"。二字组合构成动宾结构,特指君主授予官职的恩典行为。
在具体实施中,赐官可分为三类情形:
该制度在《唐六典》《宋史·选举志》等典籍中均有详细记载,清代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专设"赐官"条目考述其演变。现代学者宫崎市定在《科举史》中指出,赐官制作为科举制度的补充,维系着古代官僚体系的人才弹性。
(参考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古代官制讲座》、中华书局《古代职官漫话》、商务印书馆《辞源》)
“赐官”一词在历史文献中有两层核心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指受天子之命可自行任命官吏治理封地。这一制度源于《周礼·春官·大宗伯》中的“六命赐官”,即周代对六命等级的卿大夫授予特权,允许其像诸侯一样管理封地内的官吏任免。郑玄注:“赐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诸侯。”
泛指皇帝或朝廷授予官职。例如《宋史·礼志》记载,宋代礼仪中若皇帝赐官,受封者需行“谢再拜”之礼并更换官服,体现了官职授予的庄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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