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棍棒。《后汉书·列女传·董祀妻》:“或便加棰杖,毒痛参并下。”
箠杖:1.棍棒。 汉 王充 《论衡·订鬼》:“病者因剧身体痛,则谓鬼持箠杖殴击之。”
(2).用棍棒拷打。 元 刘祁 《归潜志》卷八:“ 兴定 初, 朮虎高琪 为相,恶士大夫,有罪輒以军储论,加箠杖。” 明 张居正 《乞宥言官疏》:“荷蒙圣慈俯从,曲赐宽宥,免其箠杖,天下莫不称仁焉。”
“棰杖”为古代汉语复合词,由“棰”与“杖”两个独立名词组合而成。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棰”读作chuí,本义为短木棍或木制击打工具,《说文解字》记载其“击马杖也”,早期专指驱赶牛马的器具,后延伸为刑具。而“杖”读作zhàng,原指可支撑行走的木棍,《礼记·曲礼》郑玄注称“五十杖于家”,后演变为官府施行体罚的刑具[来源1][来源2]。
该词在汉代文献中常见组合使用,《汉书·刑法志》记载“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杖以竹为之”,表明二者在汉代已形成规范的刑具制式。唐代杜佑《通典·刑制》详述“棰杖之制”包含材质、尺寸、击打部位等执行细则,说明其作为法定刑罚工具的制度化特征[来源3]。
从文化内涵分析,“棰杖”承载着古代律令体系的等级观念:《周礼·秋官》规定“大罪扑之以杖,小罪谴之以棰”,折射出根据罪行轻重匹配不同刑具的司法逻辑。北宋沈括《梦溪笔谈》特别记载了刑具形制改革,印证该器具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来源4]。
现代语言学家王力在《古代汉语常识》中指出,“棰杖”作为历史词汇,其语义场已缩小至专业史学研究范畴,日常语境中多拆分为单字使用[来源5]。
“棰杖”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chuí zhàng,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棍棒
指短木棍或类似棍棒的器物,常用于古代刑罚或日常工具。例如《后汉书》提到“或便加棰杖,毒痛参并下”,此处“棰杖”即指棍棒类刑具。
拷打行为
引申为用棍棒实施杖刑或殴打。如元代文献记载“有罪輒以军储论,加箠杖”,强调其作为刑罚手段的功能。
“棰”(chuí):
本义为短木棍(形声字,从木),如《庄子·天下》中“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后衍生出“用棍击打”的含义,如“笞棰暴国”。
“杖”(zhàng):
原指手杖或棍棒,如“扶杖而行”,后也指刑具,如“杖刑”。
如需进一步查阅文献原文或详细字义,可参考汉典等权威来源(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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