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诉状。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不准呈状示式》:“每期准过呈状,付经管掛号。”评剧《铡阁老》:“你们状告 李堂 、 李洪 ,可有冤枉呈状啊!”
呈状是汉语中的历史公文术语,指古代民众或下级官吏向官府、上级提交的正式书面陈诉文书,具有法律申诉或情况汇报的性质。以下从词义、历史背景及使用场景分述:
字义构成
二字组合后,“呈状”即“恭敬呈递的陈述文书”,强调文书的正式性与礼节性。
核心含义
指古代司法或行政体系中,民众向官府申冤、陈情,或官吏向上级汇报公务的官方文书,需遵循固定格式并加盖印章(如诉状、禀帖等)。
起源与发展
“呈状”制度可追溯至汉代“上书”制度,成熟于唐宋,明清时期成为法定公文形式。明代《大明会典》规定,民间诉讼需以“状式”书写,清代则纳入《大清律例》,要求诉状需列明事由、证据并画押。
实际应用
古代辞书
《康熙字典》引《集韵》:“呈,示也,见也”;《正字通》释“状”为“诉状”,明确其法律文书属性。
历史典章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告状,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印证呈状的法律规范性。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详述呈状格式:“首写‘具呈人某’,末书‘上呈某官’”。
现代研究
当代学者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指出,明清民间诉讼须经“呈状—批阅—传唤”流程,呈状是启动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
在当代汉语中,“呈状”作为历史词汇,仍用于研究古代法制(如台湾地区公文体系保留“呈”类文书)。其构词逻辑亦影响现代词语如“呈报”“状书”的语义。
参考资料
“呈状”是汉语词汇,读音为chéng zhuàng(注音:ㄔㄥˊ ㄓㄨㄤˋ),其核心含义为诉状,即古代或旧时用于向官府提出诉讼的正式文书。
以下是具体解析:
基本释义
指正式的诉讼文书。例如清代黄六鸿在《福惠全书·刑名·不准呈状示式》中提到:“每期准过呈状,付经管挂号”,说明官府受理诉状后需登记备案。评剧《铡阁老》中也有“可有冤枉呈状”的表述,进一步印证其作为法律文书的用途。
字义分解
使用场景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程序,民众或官员通过“呈状”向官府申冤或提起诉讼。例如清代司法档案中常见“准过呈状”的流程记录,表明其作为诉讼程序的必要文件。
“呈状”是兼具形式与功能的司法文书,既体现古代诉讼制度的规范性,也反映社会对法律途径的依赖。现代汉语中该词已较少使用,多见于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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