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夺服。 唐 白居易 《除某节度留后起复制》:“加戎秩以夺哀,迁冬卿以示宠。” 宋 庄季裕 《鸡肋编》卷下:“ 靖康 之后,时方用兵,急於人才,故士大夫多夺哀起復。”
"夺哀"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强制手段使人终止哀伤或哀悼,通常用于特定礼制语境。该词由"夺"(强行改变)与"哀"(悲痛情感)构成,体现对情感表达的礼法约束。
在古代丧礼制度中,"夺哀"特指官员遭逢父母丧事需守制丁忧时,因国家需要被朝廷强制终止服丧,提前复职的特殊制度。《礼记·王制》记载"百官废丧服,于法当夺哀",说明该制度具有法典依据。明代张居正改革时期即因"夺哀起复"引发朝野争议,印证其在政治伦理中的敏感性。
该词亦可引申为对悲痛情绪的人为干预,如《后汉书·礼仪志》载"国有大丧,则令民夺哀止哭",显示其在特殊时期的社会管控功能。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研究或文学创作,指代违背自然哀思的强制性行为。
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第3卷第1286页收录该词条,释义为"强令终止居丧"。北京大学《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特别标注其使用场景多关联"丁忧制度"与"礼法冲突",建议结合具体历史语境理解词义演变。
“夺哀”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官员在特定情况下被迫终止服丧、提前复职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夺哀”意为“犹夺服”,即官员在丧期未满时,因朝廷需要而被强制终止服丧,恢复官职。例如唐代白居易的诏书中提到“加戎秩以夺哀”,即通过晋升官职让官员提前结束服丧。
“夺哀”反映了古代官僚制度中对“忠孝难两全”的权衡,尤其在特殊时期,国家利益会优先于个人丧礼。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后汉书》《新唐书》及白居易文集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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