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决囚犯。 汉 王充 《论衡·讥日》:“天下死罪,各月断囚亦数千人,其刑于市,不择吉日,受祸者未必狱吏也。”
断囚是古代汉语中与司法审判相关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判决囚犯”。《汉语大词典》收录该词为“断决囚犯”的简称,表示对在押犯人进行罪责判定及刑罚裁量的司法行为。从构词法分析,“断”取“裁决、判定”之义,“囚”指“被拘禁的犯人”,组合后特指针对已拘押人犯的审判程序。
该词多见于宋元时期法典文献,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凡断囚,皆须依本状推鞫”,强调审判需依据案情证据。明代《大明律》进一步细化断囚程序,要求“五品以上官犯公罪应议者,奏请断遣”,体现古代司法体系中的等级制度。
现代法律史学界将其纳入司法制度研究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中华法制史术语考释》指出,断囚制度实际包含“初审定罪”与“复审核验”双重程序,反映古代慎刑思想。
“断囚”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指处决囚犯,即对已判死刑的犯人执行刑罚。该词最早见于汉代王充的《论衡·讥日》,其中提到:“天下死罪,各月断囚亦数千人,其刑于市,不择吉日,受祸者未必狱吏也。”
(大意:当时处决囚犯每月多达数千人,行刑时不挑选吉日,但受牵连的未必是狱吏。)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相关研究,可参考《论衡》原文或汉代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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