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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士的意思、都士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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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士的解释

(1).《周礼》官名。掌理都家狱讼事。《周礼·秋官·序官》:“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 郑玄 注:“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 孙诒让 正义:“都士主治大都、小都、王子弟、公卿采地之狱讼。”

(2).京都或大城市的人。 汉 桓宽 《盐铁论·国疾》:“世人有言:鄙儒不如都士。” 马非百 简注:“都,都城或大城市。意思是説乡里人比不上都城或大城市的人文明,有见识。”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一章:“尊男、卑女,贵人、贱狙,华族、寒门,别若鸟鱼,蛮獠、都士,絶出智愚,灿然列级,天渊之殊。”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都士是古代中国职官名称,最早见于《周礼》,属于秋官司寇的属官,主要负责处理王畿内都家(王子弟、公卿采地)的狱讼事务。其具体职能与历史背景如下:

一、基本释义

都士是西周至春秋时期设置的司法官吏,位列中士,受秋官司寇统辖。其核心职责是依据周王室的法律裁决都家封地内的诉讼案件,并协助传达中央政令。

二、职能细分

  1. 掌都家诉讼

    负责审理王畿内"都"(王子弟封地)、"家"(公卿采地)的刑事与民事纠纷,需定期向中央司寇汇报重大案件审理结果。

  2. 掌都家政令

    协助传达王室颁布的法令至各封地,并监督执行情况,兼具司法与行政双重职能。

三、历史背景与演变

"都士"一职反映了周代"分封制"下的司法管理体系。随着战国时期郡县制推行,地方司法权逐步收归中央,该官职逐渐消亡。东汉郑玄在《周礼注》中明确其"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清代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进一步考证其隶属秋官系统的组织结构。


参考资料来源(基于权威文献与辞书):

  1. 《周礼·秋官司寇·都士》中华书局点校本(古籍原文)
  2. 孙诒让《周礼正义》(清代考释经典)
  3.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都士"词条释义
  4. 王力《古代汉语》(中华书局)职官制度相关章节

网络扩展解释

“都士”一词在汉语中有两个主要含义,综合多个来源解释如下:

一、《周礼》中的官职名称 指古代掌管都家(贵族封地)狱讼事务的官员。根据《周礼·秋官·序官》记载,该官职设有中士2人、下士4人,主要负责处理大都、小都及公卿封地的诉讼案件。郑玄注解说其职责是“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

二、指代京都或大城市居民 汉代文献《盐铁论·国疾》提到“鄙儒不如都士”,马非百简注称“都”指都城或大城市,强调城市居民相较于乡里人更文明、有见识。康有为在《大同书》中也用此词体现社会阶层差异。


补充说明:该词属于古汉语词汇,现代使用频率极低,多出现在历史文献或学术研究中。两个释义分别体现了古代官职制度和社会文化观念,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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